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全额退赃退赔能够挽回国家税款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企业系实体经营且有积极社会贡献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陈某某(化名),男,46岁,某民营企业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在经营企业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涉案税额较大。陈某某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陈某某在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全额补缴了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陈某某经营的企业系实体企业,有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吸纳了大量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有积极贡献。陈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经详细阅卷和调查取证,发现以下有利情节:
第一,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陈某某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第二,陈某某已全额退赃退赔。陈某某在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全额补缴了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
第三,陈某某经营的企业系实体企业。企业有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吸纳了大量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有积极贡献。
第四,陈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量刑辩护意见,重点论证了对陈某某适用缓刑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陈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考虑其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退赔、企业实体经营背景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自首、退赃与缓刑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三合一”情节在争取缓刑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具有上述从宽情节、企业系实体经营且有积极社会贡献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