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网络侮辱入罪=公然特定对象+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综合情节严重;公诉转化=多人/多次/普通公众大范围传播/经处理不悔改/严重破坏网络秩序。季某某案的价值是把“短视频吸粉骂人”从“平台违规”抬到“刑事侮辱”,也给所有自媒体划出流量不能凌驾人格权的底线。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2024)苏0613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
2.罪名:侮辱罪
裁判结果: 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判决已生效。
基本事实: 2022年9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季某某为提升网络流量及关注度,通过在全国范围具有重要影响的信息网络平台注册使用的"某哈工作室""某善工作室"账号,多次采取使用地区方言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等方式,公然侮辱在当地具有一定网络知名度的普通公众黄某菜、陆菜菜、顾菜某、朱菜菜、刘某菜、菜某莱等人。其间,顾菜某曾因被季某某辱骂而报警,公安机关对季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季某某仍不知悔改,继续肆意辱骂他人。季某某发布侮辱他人的视频共计45个,播放量累计达621,725次,点赞量累计达3,714个,转发量累计达1,565条,评论量累计达1,993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过程中,季某某的"某哈工作室"账号粉丝数量提升至12,000余个,"某善工作室"账号粉丝数量提升至11,000余个。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网络侮辱行为入罪的典型案例,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和公诉程序的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一,网络侮辱入罪的“情节严重”不是单一标准,而是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不会仅凭“播放量多少”或“转发量多少”就机械入罪,而是将传播数据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侵害对象、行为次数、是否屡教不改等因素结合起来进行实质判断。本案中,季某某“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这一情节,对其入罪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这提示,网络平台上的言论者一旦因侮辱他人被处置,应当立即停止并反思,而非继续为之。
其二,权利行使与侮辱犯罪之间的边界。 法院明确认可“权利行使”作为出罪事由。因公共利益发表批评,或因澄清事实揭露他人行为,即使言辞偏激,也不宜认定为侮辱犯罪。这一立场是对网络时代言论自由价值的保护。但本案中,季某某纯粹为吸粉牟利,主动制造、扩散侮辱内容,不属权利行使,故不受此保护。
其三,侮辱罪公诉条件的把握。 侮辱罪原则上为自诉案件,这一制度设计的本意是保护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避免公权力过度介入私人名誉纠纷。但网络侮辱的被害人多、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逐一自诉既不经济,也可能因被害人态度不一导致处理失衡。本案中,法院以“侮辱多人+大范围传播+严重破坏网络秩序”为由认定符合公诉条件,为网络暴力案件的公诉提供了参照。对于网络暴力受害者,若施暴者侮辱多人且传播范围广,可推动检察院介入公诉。
其四,禁止令作为预防再犯的特殊措施。 本案的禁止令直接针对季某某的“流量变现”路径——网络直播经营活动。这一措施的意义在于:对于以“骂人涨粉、流量变现”为模式的网络暴力行为人,切断其经济来源比单纯的自由刑更具预防效果。对于从业者,应清醒认识到,靠“黑红”“引战”吸引流量的模式,正面临民事、行政、刑事三层法律风险,且一旦被判处禁止令,相关行业的职业生涯将直接中断。
其五,季某某侮辱案是《意见》发布后,对网络侮辱行为"情节严重"认定及公诉程序适用的典型判例。本案的裁判逻辑清晰表明:网络侮辱"情节严重"的认定必须坚持综合考量原则,不能唯数量论,必须将主观动机、行为方式、行政再犯情节、社会影响等纳入评价体系;对于随意以普通公众为对象、侮辱多人、多次散布侮辱信息且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的行为,应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依法适用公诉程序。同时,针对网络暴力犯罪的特点,通过禁止令限制行为人从事相关网络经营活动,体现了预防再犯与网络治理的有机结合。
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本案提示我们在办理网络侮辱案件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情节严重"的综合认定标准,避免机械适用数量标准;二是公诉与自诉的程序选择,确保诉讼效率与裁判统一;三是主观动机与言论自由的边界,防止刑事打击面过宽。本案的裁判规则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维护清朗网络空间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也为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