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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7月,68岁的李某带着一岁多的孙子在巷子里散步。突然,村民张某饲养的未拴绳宠物犬向祖孙俩靠近。担心犬只伤到幼童,李某急忙弯腰抱起孩子,惊慌之下身体失衡摔倒受伤。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犬只未与李某发生身体接触,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仅当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方可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未按规定对犬只采取安全管束措施,放任犬只靠近李某,致使李某出于保护孩童的心理产生恐惧,避险过程中摔倒受伤。损害结果与犬只违规放养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违规不拴绳放养犬只,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紧急避险时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失。结合事故全过程,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70768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大众普遍认为,犬只发生撕咬、抓挠、扑倒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行为,饲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以动物直接抓伤、咬伤为唯一构成要件,亦存在非接触式惊吓损害情形。即便动物没有直接触碰受害人,但其吠叫、追逐、窜出、逼近等行为,引发受害人惊吓、恐惧、避险反应,进而造成摔倒、磕碰等次生伤害。此种损害后果与动物危险行为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饲养人同样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法官提醒,在公共区域遛犬务必佩戴牵引绳,未对犬只实施安全管束,饲养人则将承担严格侵权责任,除非受害人主动挑逗、故意碰瓷时,才可以免除或减轻饲养人责任。文明养犬既是社会公德,更是法律义务,规范管束犬只,守护他人安全,也可规避自身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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