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明确约定各阶段工程款的付款节点、付款条件,留存好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对账函、工程变更签证等全部书面凭证,避免后续对应付款时间、工程价款总额产生争议。
发包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时,要在18个月法定期限内通过书面发函(明确提及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避免仅催要工程款未明确提及优先受偿权,导致权利灭失。
提交优先受偿权诉求时,明确区分工程价款本金与违约金、利息等诉求,不要将非优先受偿范围的款项纳入优先主张序列,避免因诉求不符合规定被法院驳回。
若涉案工程为商品房开发项目,提前核实涉案房屋的网签备案、销售情况,预判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边界,提前调整维权方案。
近年西安城市更新、产业园建设、商品房开发等项目持续推进,涉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的案件量常年居于西安各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前列。实务中不少施工方、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存在认知误区,常见超过法定期限主张、主体不适格、诉求范围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最终导致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被法院支持,遇到这类纠纷可参考西安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的实务意见。
1.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需符合法定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只有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分包人均不属于法定行使主体。实务常见场景:西安未央区某产业园外立面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王某某挂靠本地某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署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1200万元,完工后发包方欠付380万元工程款,王某某以个人名义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查认定王某某并非与发包方直接建立合同关系的适格承包人,对其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未予支持。
2. 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18个月除斥期间内行使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则,一旦超过期限主张,权利直接消灭。实务常见场景:西安雁塔区某装修公司承接高新区某写字楼室内装修工程,2022年3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合同约定验收后6个月内付清全部尾款,即2022年9月为应付款时间,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一直未支付款项,装修公司直至2024年5月才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经审查认定其主张已经超过18个月法定期限,未支持该项诉求。
3. 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工程价款本金
优先受偿权的覆盖范围仅包括建设工程价款,即施工过程中实际投入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直接成本,逾期支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实务常见场景:西安长安区某建筑公司承接本地某刚需住宅项目建设,发包方累计欠付520万元款项,其中工程价款本金410万元,剩余110万元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建筑公司起诉时主张全部520万元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最终仅支持410万元工程价款本金部分的优先受偿诉求。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建设工程都适用优先受偿权规则:如果涉案工程属于学校、医院、市政公共道路等公益性工程,性质上不宜折价、拍卖的,施工方无法主张优先受偿;若商品房项目中,消费者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其对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施工方的权利不能对抗已购房的普通消费者。
实务操作建议
律师提示
西安本地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杨鹏元律师,是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期在西安各区县提供法律服务,深耕建设工程、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同时承办金融借款担保案件再审、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等业务,常年对接西安本地法院、住建等相关部门,熟悉西安地区建设工程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置本质是为了平衡建设工程领域各方主体的利益,优先保障作为实际投入人力、物力的施工方能够收回成本,也间接保障了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的兑付。对于西安本地的中小施工企业、个体施工班组而言,日常承接项目时就要有意识的完善合同签署、施工日志留存、竣工验收、结算对账等全流程的资料管理,明确知晓自身的法定权利边界,遇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时不要盲目拖延,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主张权利,才能最大程度降低维权成本,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也能共同维护本地建筑市场的规范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