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能够有效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能够化解社会矛盾,亦可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某单位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经手的款项非法占为己有。经审计,刘某某侵占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案发后,刘某某主动向侦查机关坦白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多个从宽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刘某某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挽回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
第三,刘某某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可酌予从轻处罚。
第四,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五,刘某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较好的悔罪态度。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退赔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材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职务侵占罪中坦白、退赔谅解与从宽处罚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坦白是职务侵占罪案件中的重要从轻情节,当事人应当如实供述以争取从宽处理;全额退赃退赔是体现悔罪态度的重要方式,是法院从轻处罚的重要考量因素;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