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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政务网、天津新闻广播

近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发布《市城市管理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新建房屋集中供热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指南> 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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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房屋集中供热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国动办、市政务服务办联合印发的《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管理办法》(津住建质〔2025〕8号),规范、高效、有序开展本市新建房屋集中供热配套设施验收工作,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集中供热配套设施验收工作。

二、各方职责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新建房屋集中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审查工作,对其组织实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提供验收工作需要的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在供热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征求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设计、施工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意见或建议应予以采纳。

供热单位是供热配套设施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设施质量和资料是否满足供热运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出具验收结论,并督促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各区供热管理部门组织供热配套设施验收审查工作,负责出具复核意见。

三、申请验收及现场查验资料

(一)合规性及用热文件

1.供热方案确定文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提供)。

2.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其他最终面积证明材料。

3.供热工程配套合同及供热工程建设费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保驾期实施方案或保修承诺书。

4.供热单位提供的已具备供热能力的证明材料,对于地热供热项目还需提供地热井验收合格报告、采矿许可证。

(二)技术文件与竣工图

5.经审查合格的供热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和全套竣工图纸(须与工程实体一致,并加盖竣工图章)。

(三)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资料

6.全部供热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检验复试报告(包括盘管或散热片、分集水器、阀门管件、热表、立管、热力入口、二次管网等)。

7.供热工程监理验收记录。

8.施工记录,包括供热管网系统水压试验记录、冲洗试验记录、试运行记录等。

(四)验收与检测文件

9.涉及安全、功能项目的抽查检测报告(包括建筑节能测试报告、水力平衡调试报告、建筑物外门窗现场气密性能检测报告)。

10.分户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及安装后核查记录,热计量表强制检定合格证明。

(五)其他必要文件

11.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回复单等。

四、工作流程

(一)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建设的供热设施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准备齐全本指南“三、申请验收及现场查验资料”所列资料。

(二)建设单位向区供热管理部门申请对供热配套设施进行验收审查,填写《天津市新建房屋竣工验收供热设施审查表》(前面三个部分),并附“三(一)所列各项资料”。

(三)区供热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审查申请后,应第一时间对申报材料开展审核工作,若申报材料不符合审查要求,及时告知建设单位补齐相关资料;材料审核合格的,于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供热单位及建设单位共同开展现场验收审查。

(四)建设单位、区供热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约定时间进行现场查验,对照检查验收资料和现场情况、系统功能及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验收后,由供热单位、区供热管理部门在《天津市新建房屋竣工验收供热设施审查表》上提出验收意见。对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三方再次进行现场查验,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合格结论。

五、验收有关事项

(一)成立验收组

现场联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区供热管理部门、供热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成立联合验收检查组。

(二)检查验收

1.启动会议

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召开启动会议,验收检查组全体成员参加。建设单位汇报工程概况及预验收情况,区供热管理部门宣布验收检查安排、工作要求和纪律等。

2.现场核查

资料核实:核对竣工图纸等资料签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与工程实体是否一致,核对其他试验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观感与实测:检查设施外观、安装质量、安全防护等,对关键部位、关键数据进行抽查测量。

功能测试:对系统进行必要的功能测试,如阀门启闭、水泵运行、控制系统操作等。

(三)验收工作应严格对照设计文件及以下标准执行

1.计量与节能标准:新建住宅必须实现分户计量,热计量装置、温控阀的选型、安装、数据远传功能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T 29-26-2017)、《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T 29-42-2017)及《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T 29-126-2025)要求。

2.施工质量与安全标准: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及《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T 29-42-2017)等规定。管道安装牢固,坡度正确,接口严密、管道标识清晰牢固;支架、补偿器设置合理;保温完整、有效;设备安装规范,运行平稳无异常;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齐全有效。

3.材料设备标准:所有材料、设备、配件必须是合格产品,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性能满足系统运行需要。

4.档案标准:竣工技术档案资料(含纸质与电子文件)必须齐全、真实、准确、清晰,签署完备,符合归档管理要求。

六、其他

(一)供热单位宜主动全程参与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实现闭环管理。事前主动对接建设单位,关注供热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事中关注材料设备进场查验、关键工序特别是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事后严格对照标准和设计图纸进行核查,提出验收意见并督促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二)区供热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验收工作提供评估、检查或咨询服务。第三方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负责。

(三)《天津市新建房屋竣工验收供热设施审查表》查验内容,需由供热单位现场如实、完整地填写,区供热管理部门确认。全部验收资料和现场查验材料,供热单位应全部归档保存,区供热管理部门应保存“第三部分(一)合规性及用热文件”及《天津市新建房屋竣工验收供热设施审查表》,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及本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要求,确保全过程可追溯、可复查。

(四)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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