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石,产权保护是民营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近年来,国家持续出台政策,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坚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纠正涉企冤错案件、防范公权力干预经济纠纷。然而在宁夏,宁夏瑞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锋公司”)深耕二十余年的2000亩合法土地,历经多级政府确权、三级法院生效裁判确认权属合法后,却因公职人员司法干预遭遇裁定反转、土地失权,一场跨越二十年的产权纠纷与维权拉锯战持续引发关注。

政策赋能深耕国有荒地,合法确权有据可依

本案争议的2000亩土地权属,缘起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宁夏甘草产业化重点项目。1997年12月,宁夏农学院张永庆教授十五年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宁夏甘草产业化综合发展项目》获时任自治区领导批示,明确要求推进项目可行性论证及前期落地工作。1998年1月,自治区计委正式对该项目立项支持,为项目落地、土地开发奠定政策基础。

为落实项目落地需求,瑞锋公司经多方考察,选定宁夏国营渠口农场水利、交通条件优越的国有荒地作为项目基地。在自治区计委、农垦局、渠口农场的全程支持配合下,企业严格走完全部法定审批流程:1998年先后完成土地勘测、地籍调查、权责备案、农场及农垦局请示批复、项目立项批复等全套手续;1999年3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原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登记发证,瑞锋公司正式取得宁国用【1999】字第0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2000亩国有荒地30年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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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孟宪忠说,瑞锋公司深耕数年,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荒造田、改良土壤、植树造林,将昔日贫瘠荒芜的土地改造为优质良田,极大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圆满完成甘草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任务,切实践行了区域农业综合开发、生态治理的政策初衷。2005年,宁夏农垦事业管理局发文(宁垦移民办发[2005]8号),再次书面确认瑞锋公司对案涉2000余亩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认可企业多年开发建设成果。

权属争议突发,多级司法裁判锁定合法产权

在瑞锋公司合法经营土地11年后,土地市场政策调整、基层单位人事更迭,原本全力支持项目发展的渠口农场及上级农垦集团,态度骤然转变,试图侵占案涉土地权益。2010年起,渠口农场持续干扰瑞锋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毁坏场地基础设施,引发产权纠纷。2011年,瑞锋公司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排除妨害、返还土地、赔偿损失。

因案件涉及不动产权属确权,民事诉讼依法中止,先行启动行政确权及行政诉讼程序。面对渠口农场主张案涉土地证无效的诉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逐一核查办证原始档案、审批流程及文件效力,作出明确认定:

2012年,中宁县人民政府核发的渠口农场新土地证,专门标注已扣除瑞锋公司2000亩土地面积,明确双方土地权属无重叠、界限清晰;2014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两次正式复函,确认宁国用【1999】字第0108号土地证合法有效,瑞锋公司为案涉土地唯一合法使用权人。

行政诉讼阶段,该案历经三级法院层层审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先后裁定驳回渠口农场的起诉;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2018)最高法行申9245号,最终认定案涉土地证办证程序完整合法、权属清晰,渠口农场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彻底锁定瑞锋公司合法产权。

行政诉讼尘埃落定后,民事诉讼恢复审理。经中宁县人民法院、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高院再审审理,三级法院均依法支持瑞锋公司诉求,判决渠口农场返还侵占土地1312.14亩,赔偿经济损失605万余元,瑞锋公司依法取得胜诉结果,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司法遭干预,生效裁定离奇反转

就在生效判决即将落地执行、企业合法权益即将得到维护之际,案件遭遇人为非法干预,出现颠覆性逆转。经查,时任宁夏农垦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戈,为谋取私利侵占民营企业土地,勾结某些人员,滥用公权力插手干预司法审判,蓄意推翻多级法院生效裁判。

在某些人员的非法干预下,2022年3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两份自相矛盾的司法文书,引发巨大争议:其一,行政监督决定书驳回检察院抗诉,维持案涉土地证合法有效的终审认定;其二,(2022)宁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无依据推翻三级法院十余年来的生效判决,撤销一、二审正确裁判,直接驳回瑞锋公司的起诉,导致企业2000亩土地瞬间失权,多年投入付诸东流。

据瑞锋公司提交的检察监督申请书及案件卷宗,该份裁定存在多重致命违法情形,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原则,且多项行为明确违反法定程序。首先,严重超范围裁判、违背不告不理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不得超出抗诉范围自行创设裁判理由。本案中,检察机关抗诉仅针对鉴定机构资质、企业法人资格两项问题,未提及任何文件造假、权属存疑问题,但法院擅自超出抗诉范围,自行创设裁判理由,属于典型程序违法。其次,采信非法无效证据、违反证据裁判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裁定依据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系公安机关未立案、未定论的单方材料,未经庭审质证,严重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且对方提交的所谓“真实文件”存在明显逻辑漏洞、自相矛盾,涉嫌伪证造假。

最核心之处在于,该民事裁定公然对抗最高法行政终审既判力、僭越司法职权。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后续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司法机关不得再以权属不清为由否定合法登记效力。同时,根据司法既判力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行政裁定具有终局法律效力,各级法院及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终局确认土地证合法有效、土地权属清晰的前提下,宁夏高院以民事审判权否定不动产行政确权效力,违背“行政优先、同案同判”司法原则。

违法后果持续发酵,企业陷入绝境艰难维权

枉法裁定作出后,恶劣后果持续蔓延。2024年5月,中宁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该错误民事裁定,作出注销瑞锋公司10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发,上级人民政府及终审司法裁判的效力高于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下级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否定上级政府合法颁证行为及最高法生效裁判。该注销行为明显违背法律层级规定,县级行政机关无权否定自治区政府颁证效力,更无权推翻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政乱作为。

据悉,主导干预本案、制造冤错案件的张戈、许传智、李清伟、殷学儒、刘启东、乔继胜、潘多川等多名公职人员,现已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判刑,但该案造成的损害已无法挽回。瑞锋公司作为遵纪守法、深耕地方二十余年的民营企业,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却因权力寻租、一些人员的腐败,丧失千亩土地产权,数千万投资血本无归,企业濒临破产绝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瑞锋公司已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抗诉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瑞锋公司恳请最高检依法履职、提出抗诉,由最高法提审或指令异地法院再审,撤销错误裁定、恢复生效判决执行力,纠正这起涉企冤错案件。

聚焦民营经济保护,期盼司法正本清源

当前,国家持续深化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严禁以司法、行政手段干预民营经济经营、侵害民营企业合法产权。最高检、国家发改委多次发布典型案例,强调要严厉打击司法腐败、防范权力干预司法,依法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挽回损失。

本案作为典型的权力干预司法、侵害民营经济产权案件,横跨二十余年,历经多级司法、行政程序,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违法链条完整。一份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枉法裁定,不仅摧毁了民营企业的生存根基,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地方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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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锋公司总经理孟宪忠表示,将持续依法维权,坚决对抗司法腐败与枉法裁判,期盼上级司法机关能够彻查案件真相,依法纠正错案、追责相关违法人员,正本清源、维护法律尊严,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公正、依法经营的法治营商环境,让民营经济产权保护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