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晚,浙江杭州的龙女士将自己的轿车停在路边,但忘记锁车门,次日凌晨1点20分,车门被素不相识的郭某拉开,他窃取财物未果后将矿泉水倒入油箱,导致车辆部件损毁。经杭州市钱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价格为3402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郭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和故意损毁财物,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一日的处罚。
8月27日,龙女士告诉记者,郭某的灌水行为导致其车辆故障,更换了多个部件,实际修车金额达7600余元,郭某对此赔偿金额表示无法接受。此后龙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追偿,保险方以“此事为故意伤害而非意外事故”为由拒绝,索赔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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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龙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通过车损险进行代位追偿,即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其损失,再由保险公司向郭某追偿。8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不予赔付告知书,拒赔理由为“车损险保险责任,承保的是意外事故;第三方主观故意实施的毁坏财物行为(故意往油箱加水),不属于意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目前,龙女士正在收集材料,准备对郭某提起诉讼。
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编辑:昱璇
审核: 若 文
终审: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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