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王钰涵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是婚姻家庭纠纷中争议最集中、也最影响妇女财产权益的问题之一。现实中,部分女性在离婚多年后突然被起诉,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被划扣,甚至被限制高消费,才发现自己"被负债"——这些债务从未经其同意,签名系他人伪造,自己毫不知情。"被负债"问题困扰离婚女性,《民法典》确立"共债共签"规则后,实践中仍因签名形式、账户收款、资金流向等情形存在大量争议。本案中,李女士在离婚多年后,因前夫伪造其签名捺印贷款买房而莫名背上34万余元债务,经检察机关民事监督、法院再审改判,最终免于承担还款责任,并拿回被强制划扣的款项。该案为厘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边界、保障妇女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典型样本。

【基本案情】
贵州的李女士与丈夫刘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明确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李女士"净身"出户。随后,李女士突然收到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强制划扣4万余元的通知,不久又被限制高消费。李女士从未向银行贷过款,怎么会莫名其妙欠债?经了解,原来是前夫刘某"捣鬼"。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背着李女士向银行贷款37.3万元用于买房投资。由于李女士将结婚证带走外出打工,刘某在房屋中介的建议下,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单方补领结婚证,并伪造李女士的签名捺印办理贷款,相关贷款资料上所留李女士联系电话实为房屋中介人所用。因刘某偿还部分贷款后未能按期还款,银行将刘某与李女士一并诉至法院。李女士未收到开庭通知、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刘某及李女士共同偿还银行剩余本息34.2万元。

【处理情况】
李女士认为,法院未有效送达开庭通知,剥夺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经笔迹鉴定,购房合同及银行借贷资料上其签名捺印均系他人伪造,遂向检察机关要求再审。检察机关受理后依法审查,认为笔迹鉴定意见属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李女士为共同借款人的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后,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判由李女士承担还款责任的判项,判令刘某偿还借款剩余本息。

【典型意义】
(一)把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明确本案为何不构成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层规则":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指日常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维持家庭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判断时需结合举债金额、用途与家庭消费水平的关联度综合认定。本案中,李女士未在贷款资料上签字,亦不知情,不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刘某贷款用于买房投资,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债权人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据此,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女士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没签字"不等于"不用还",共同债务认定重在意思表示与资金流向。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未在借条上签字并不必然免责。在郑州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何某、章某夫妻共同借款50万元,借条上仅有何某签名,但检察机关查明款项转入章某名下账户后,由章某实际支配,用于大量消费、取款、购买保险等夫妻共同生活开支,遂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改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山东另一起案例中,朱某某向王某转账81万元后,又向王某配偶郭某账户转账7万元并被分笔取现,法院认定该7万元构成共同债务,其余81万元因缺乏郭某参与的证据不予认定。可见,共同签名是证明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重要证据形式,但并非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依据,是否存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债务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及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是否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考量因素。对女性而言,既不能纵容配偶冒名借贷,也不能对家庭账户资金往来听之任之,保持财务知情权才是最好的自我保护。
(三)被负债妇女应善用检察监督与执行救济,筑牢风险防线。对确被冒名负债、毫不知情的妇女,法律救济路径清晰:其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再审事由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即通过笔迹鉴定这一新证据成功翻案;其二,再审改判后,原判决已强制划扣的资金应依法执行回转,恢复其财产权益。同时,妇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时应注意: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列明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及责任承担,但需注意该约定通常仅在夫妻内部发生效力,不能当然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不随意出借身份证件、银行账户或签署空白文件;定期查询个人征信,发现异常记录及时向金融机构或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并保存证据,避免无端被冒名借贷牵连,蒙受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