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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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纠纷实务中,很多施工企业以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工程完工并竣工验收为前提,一旦中途停工、提前退场,就会丧失优先受偿资格。

那么,承包人中途退场的,还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最高院在《朝阳中贸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中明确:

承包人在未完成全部工程情况下,中途退场的,若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虽整体工程未竣工验收,其仍有权就已完工部分工程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并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权起算日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本案争议焦点为,关于南通二建主张的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南通二建作为承包人,有权对其施工的工程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涉工程南通二建没有施工完毕,因双方发生纠纷而撤场,诉讼双方也未予结算,朝阳中贸应予给付南通二建的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南通二建于2018年12月1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后确定朝阳中贸拖欠南通二建的工程款数额。

故,自南通二建起诉之日起,其主张的优先权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南通二建该项主张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最高院二审作出终审明确判决,确立两大关键裁判规则:

第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以工程整体竣工为法定前提。

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承包人已物化在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实际投入,只要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对应的工程款债权合法有效,优先受偿权即依法成立。

第二,守约性中途退场不消灭优先受偿权。

本案停工、退场的根本原因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单方违约,承包人中途退场属于合法止损、正当维权行为,不存在违约过错。不能因发包人自身违约行为,剥夺守约承包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否则将违背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最终最高法认定,案涉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施工企业虽中途退场、项目未竣工,依然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权就已完工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途退场的承包人,仅可就已完工工程对应的工程款本金主张优先受偿。而停工损失、窝工损失、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经济性损失,不属于工程物化价值范畴,依法不能纳入优先受偿范围,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

周军律师提醒,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中途退场、工程未整体竣工的,只要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依然享有合法有效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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