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登记为双方各占50%份额,这在年轻人中并不少见。分手后,一方想退出、要求另一方回购其份额,但对方不同意,形成了僵局。这时候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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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判断房屋的法律性质。恋爱关系不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房屋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以登记为准。登记为各占50%的,通常被认定为属于按份共有关系,适用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共有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里有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你能不能单方面要求对方回购你的份额?答案是否定的。共有份额的转让需要找到受让人来购买你的份额。对方不愿意买,你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必须买。但是,你可以将你的份额转让给第三人,此时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如果你找到买家,对方可以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你的份额。

第二个问题:能不能要求分割共有房屋?民法典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恋爱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共同持有房屋的现实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可以认定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

请求分割共有房屋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诉讼。实践中常见的处理方式有三种:一是双方竞价,价高者得,由得房方支付另一方对应份额折价款;二是协商确定房屋价值后,由一方支付另一方折价款,房屋归一方所有;三是都不愿意取得的,将房屋拍卖或变卖后分割价款。

需要注意,房屋价值和折价款的计算,通常以分割时点的市场价值为基准,而非以当初购房价格为准。同时,房产份额各占50%不等于折价款各占50%——如果双方出资额不同,法院可能综合考虑出资比例和实际贡献来确定份额分割比例,而非绝对按照登记份额处理。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本质上是一种合伙式投资。分手后处理房产,靠的是物权规则和分割机制,而不是情感协商。如果对方既不配合回购,也不同意分割,法律上你有权通过诉讼打破僵局。

王玉臣律师团队在房地产与婚姻家事相关领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如有遇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大家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