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意识与文章定位
本文回应的核心问题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所构建的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分割规则,在文本上表现为“性别中立”,但当其嵌入“男多给予、女多接受”的社会性别结构时,是否可能产生系统性的性别不公?如果存在这种风险,法律适用与规范续造应当如何回应?
这一提问方式本身即构成了方法论上的自觉:作者不满足于对司法解释的教义学解读,而是引入社会性别分析框架,将“形式平等—实质平等”的张力作为贯穿全文的理论主轴。这使得文章在既有研究基础上具有双重贡献:既是对第5条规范结构的精细化阐释,也是对家事司法中隐性性别偏见的批判性审视。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作者的身份提示了写作立场的内在一致性:作为民族地区高校的婚姻家庭法研究者,同时作为女性学者,其对“法律中性文本如何产生性别化效果”的敏感,并非外在于法律分析的“附加视角”,而是从规范内部生长出来的追问——因为法律的适用从来不是在真空中完成的,它必然遭遇由社会结构预先分配好的权力关系。
二、文章结构与论证脉络
全文遵循“规范阐释—性别批判—规范续造”的三段式结构,逻辑清晰,层次分明。
(一)规范阐释:第5条的规则构造与法理基础
第一部分对第5条进行了系统的规范解读。作者首先厘清了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在评述六种学说的基础上,明确支持“目的性赠与说”,并着重区分了法律意义上的“目的”与生活意义上的“动机”。这一区分具有关键的方法论意义。因为“目的”是可以通过规范推认予以客观化的,而“动机”则因人而异、难以评价;将夫妻间给予房产的规范目的界定为“维护和巩固婚姻共同体的稳定存续与信赖基础”,既为限制任意撤销权提供了法理依据,也为后续的性别分析埋下了伏笔:如果“目的”的认定本身是一个需要司法裁量的过程,那么裁量者的性别观念就不可能被排除在外。
随后,作者以“登记状态”为轴线,分别阐释了未变更登记与已变更登记两种情形下的分割规则。这一部分的贡献在于揭示了两款之间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而是“递进性与互补性”的关系:第1款保护接受方的信赖利益,第2款防范接受方通过短暂婚姻获取不当利益,二者共同服务于目的性赠与伦理的完整实现。作者进一步区分了两种归属情形下的补偿法理——房产判归接受方时,补偿是对给予方初始贡献的尊重;判归给予方时,补偿是对接受方信赖损失与机会成本的填补。这一结构梳理为后续的性别批判提供了精确的“靶点”。
(二)性别批判:四重结构性不公的揭示
第二部分是全文的核心批判部分。作者从四个维度揭示第5条在司法适用中可能产生的性别不公。
其一,“给予目的”认定中的性别权力失衡。这是最具洞见的一点。作者指出,“目的”的司法认定不可能是一个纯粹客观的过程,它依赖于证据、事实解释与价值判断,而在“男多给予、女多接受”的结构中,男性的经济优势与话语优势会转化为举证优势,女性则难以将给予行为与自身的家庭再生产劳动、职业牺牲之间建立“可被法院看见”的因果关联。
其二,动态因素体系的权重失序与隐性抵消。作者敏锐地指出,开放式的动态体系固然具有灵活性,但缺乏权重指引时,法官可能因“认知便利”而偏好易于量化的因素——比如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来稀释“孕育共同子女”的人身贡献,用“经济贡献”来遮蔽“家务劳动”的无形价值。更为隐蔽的是因素间的“抵消风险”:当接受方存在某种易于认定的“过错”时,法官可能因此弱化对其长期家庭贡献的评价,使两个本应独立考量的因素发生了不当的混同。
其三,已过户房产分割中的性别盲点。作者在这里揭示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这一形式标准的实质不公:一段“时间短”的婚姻可能恰好覆盖了女性孕产哺乳的全部阶段,形式化的时间评价无法捕捉这段时间内人身专属贡献的密度与不可逆性。而“给予方无重大过错”要件的适用,则因“重大过错”的法定范围狭窄与举证困难,在实践中可能使大量遭受隐性伤害的女性无法获得救济。
其四,补偿规则对女性经济从属地位的固化。作者指出,补偿的性质定位不清与量化标准缺失,使得无论房产判归哪一方,女性基于传统性别分工的婚姻投入都面临被系统性低估的风险,最终在总体上“持续低于其实际总贡献”。
(三)规范续造:目的与贡献相结合的裁判方案
第三部分是规范续造方案。作者提出“目的与贡献相结合的房产归属与补偿”裁判规则,并给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序位:人身专属贡献优先、持续性家庭劳动贡献独立评价、经济贡献与时间因素仅作参考调整。同时,针对已过户房产,主张降低含孕产哺乳期婚姻的“时间短”权重,将隐性行为通过扩张解释纳入“重大过错”范畴,并强调补偿与归属之间的联动关系。
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处理了第5条补偿与《民法典》第1088条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间的规范边界问题。作者的方案是:二者可以并行适用,但评价范围必须划清。房产补偿针对“与特定房产关联”的信赖损失与机会成本,经济补偿则针对“超出房产关联范围的整体性、持续性贡献”,如长期照料对方父母、全局性职业能力贬损、为家庭整体作出的特殊重大牺牲等。法官需要审查接受方是否存在超出房产关联范围的贡献,以决定是否在房产补偿之外另行支持经济补偿,从而避免重复评价或遗漏评价。
三、对作者衔接方案的反思:一个结构性难题
顺着作者的规范续造方案进行梳理之后,一个更根本的疑虑逐渐浮现:作者方案的操作性,可能恰恰卡在它最依赖的那个前提上——当事人如何证明、法官如何判断,哪些付出是“与房产有关的”,哪些是“与房产无关的”?
这个问题看似是技术性的,实际上触及了作者整个规范续造方案的可行性地基。
(一)从“两本账”到“分账的不可能”
作者在衔接方案中提出的核心操作原则是:房产补偿管“与房产关联的信赖损失”,经济补偿管“超出房产关联范围的整体性贡献”。这听起来是清楚的。但回到生活本身,一位妻子辞掉工作在家带孩子,究竟是因为“丈夫承诺把房子给她”而作出的信赖投入,还是因为“家庭需要有人照料”而作出的角色选择?
答案是:她自己可能也说不清。
生活的动机从来不是单一线索的。承诺、情感、责任、现实约束、社会期待、经济理性,它们在同一时刻共同作用,织成了一张无法拆分的因果网络。作者要求法官在离婚诉讼中,从这张网里精确地抽出“与房产有关”的那几根线,单独立账,另外的线放进另一个账户——这在认识论上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二)当事人的举证困境:她拿什么证明?
按照作者方案,接受方若要同时主张房产补偿与经济补偿,需要证明自己存在“超出房产关联范围的整体性、持续性贡献”。但这样的贡献以什么形式呈现在法庭上?
设想一位全职主妇,婚姻十五年,育有两个孩子,没有工作记录。她的律师如何向法官证明:她放弃职业机会的哪些部分是因为“信了房子的承诺”,哪些部分是因为“反正孩子总要有人带”?
她可能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曾经的辞职信——都无法完成这种因果切分。因为她的付出本身就是弥散性的、嵌入性的,从没有以“这笔投入对应那个承诺”的方式被记录过。要求她对无法被记录的东西进行举证,本质上是在要求她完成一项她不可能完成的证明任务。
(三)法官的判断困境:自由心证能抵达哪里?
更根本的问题在于,即便当事人提供了所有可能提供的证据,法官凭什么能够完成这种区分?
“与房产有关的付出”和“与房产无关的付出”之间的界线,不是经验世界中的事实界线,而是一个规范上的构造物。它不存在于生活之中,只存在于法律人的概念框架里。法官面对一团糨糊式的婚姻生活事实,被要求用两个标签去切分它,最终只能诉诸直觉、常识或个人价值观。
而直觉和常识,恰恰是前文所批判的隐性性别偏见最容易栖身的地方。一个对家庭劳动价值缺乏敏感的法官,完全可以在“分账”的过程中,将大量实质性的家庭贡献归入“与房产无关”因而“不需要另行补偿”的范畴,从而使作者精心设计的衔接规则在实际效果上反而缩减了女性的补偿空间。
这就形成了一个深刻的悖论:作者方案的理论精密度越高、区分越细,它对法官能力的要求就越高,它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与可预期性就越低。
四、结语:理论的真诚与制度的诚实
崔丹论文的学术价值不容低估。她对第5条规范结构的精细解读、对四重性别不公的深刻揭示、以及对规范续造方向的开拓性探索,都为家事司法领域的性别平等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知识增量。尤其值得肯定的是,作者提出的衔接问题本身就是一个极有价值的学术贡献——她逼着我们正视一个此前被忽略的体系性难题:当两种补偿制度在功能上发生交叠时,如何避免裁判中的重复与遗漏。
但正视之后,我们发现这个问题可能比作者想象的更顽固:它不是一个通过“划定评价范围”就能解决的制度技术问题,而是一个根植于生活事实之不可分性的深层障碍。作者提出的“分账”方案,在理论上是自洽的,在价值取向是进步的,但它预设了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完成的证明任务和判断任务。当事人在婚姻中的付出是弥散的、动机是混合的、因果是缠绕的,要求将这些付出按照“与房产的关联性”进行精确切分,最终只能沦为法官自由心证中的任意裁断——而这恰恰是作者在前文所警惕的隐性偏见最活跃的场域。
这一反思并非否定崔丹论文的学术价值,而是试图指出:当一个规范续造方案在法理上愈趋精微时,它可能在实践中制造出新的、更隐蔽的障碍。正视这一悖论,或许正是家事司法走向真正成熟的起点——因为生活里的大多数付出,本来就没有为什么。
作者:张康兄,辽宁拓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11法学学士&法律硕士,专注婚姻家事、家族财富管理传承、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大连市 律协婚姻家事及家族财富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省律协婚家委委员,婚家律师公益调解员,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心理咨询师,蝉联两届大连市优秀青年律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明星。 公众号: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传承,知乎ID:张康兄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