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记者从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今年以来,洛阳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践行“为民监管,监管为民”理念,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件一】洛阳某能源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充电桩)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8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洛阳某能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充站有17个充电桩(每个充电桩有2把充电枪)投入使用前未经计量强制检定,充电桩上未张贴计量强制检定合格证。经查,该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充电桩及充电桩存在多收取费用行为,违法多收取用户19167.7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7月2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19167.79元(至8月5日,当事人已将多收款项全部退还用户)。2026年8月6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充电桩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经检定不得投入使用。新能源充电经营主体要落实计量主体责任,按时完成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保证计量数据准确,杜绝变相多收费侵害消费者财产权益。消费者充电时留意充电桩检定合格标识,发现计费异常,注意留存充电记录,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二】洛阳市洛龙区某童装店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洛阳市洛龙区某童装店进行检查。经查,该服装店于2024年7月17日购进某品牌长袖裙9条,货值金额为1483元,售出6条,违法所得为622.6元,该批长袖裙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6月2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儿童服装涉及面料、pH值、色牢度等多项安全指标,不合格童装容易刺激伤害儿童皮肤。童装经营者要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杜绝采购销售不合格儿童服饰。家长选购童装不要只看款式,优先关注产品标签信息,重视产品安全质量。
【案件三】河南省某办公机具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儿童家具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6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家具及室内环境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依法对河南省某办公机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5年9月14日,当事人共计生产了层板(儿童家具)34件,综合成本为166.06元/件。当事人于2025年9月19日至2025年12月10日之间,通过网络平台售卖上述层板(儿童家具),累计售出20单共计24件,实际成交价为270.3-318元之间,剩余库存10件,累计销售额6658.32元,违法所得为2672.88元。上述层板经抽样检验,结构安全(边缘及尖端)项目不符合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6年4月16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儿童家具直接关系未成年人居家活动安全,结构安全指标不合格极易造成磕碰、划伤等人身伤害。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产品标准,牢固树立安全底线意识,严把出厂检验关口,不得生产销售存在安全隐患的儿童用品。广大消费者选购儿童家具时,要留意产品检测信息,重点查看边角、尖端等安全设计,遇到不合格产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案件四】洛阳市洛龙区某超市办理预付卡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0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洛阳市洛龙区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在办理预付卡充值时,使用“本卡解释权归某超市所有”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第十二条的规定。2026年4月,该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属于典型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发行预付卡,不能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消费者办理预付充值,务必看清合同条款,理性充值,留存消费凭证,遭遇不公平格式条款,积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案件五】栾川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3日,栾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栾川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格式条款签订为由,拒退定金,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利。2026年4月14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合同,其中合同条款“特殊约定项:2.分期批复后客户要求转全款的车价上浮3000元。3.顾问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车否则车价上浮3000元。4.此价格保密,商业机密,泄露价格,定金不退。5.分期车辆分期手续提交后不予退定。6.购买以上约定商业险享受此车价,否则约定车价优惠回收4000元。”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2026年6月8日,该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汽车销售行业部分经营者利用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设置不合理约定,随意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这类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汽车销售企业要依法制定公平合理的合同文本,不得设置霸王条款。消费者签订购车合同务必逐条阅读全部条款,对不合理约定可拒绝签字,注意保存合同原件,遇到侵权行为及时维权。
【案件六】嵩县某生产资料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27日,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嵩县某生产资料公司经营的复合肥料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该批复合肥料“有效磷”含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购进涉案复合肥160袋,进价为120元/袋,以130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违法收入160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7月4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化肥质量直接影响农业生产收成,不合格农资产品会造成农户减产损失,损害农业生产利益。农资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把好进货关口,做好农资索证索票,杜绝销售指标不达标的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广大农户购买化肥要选择正规农资门店,保存好购货凭证,如发现农资质量问题,及时维权举报。
【案件七】伊川县某休闲娱乐酒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案
[基本案情] 2026年1月3日,伊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机关移交的违法线索,依法对伊川县某休闲娱乐酒吧进行经查。经查,2025年12月31日晚,该酒吧在难以判明消费者身份是否未成年的情况下,未按规定要求让消费者出示身份证件,向3个未成年人销售酒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3月18日,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酒类商品是法律硬性规定。酒吧、餐饮、商超等酒类销售经营场所,对不能判断年龄的消费者,必须核验身份证件,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经营者要扛起未成年人保护社会责任,杜绝向未成年人售酒。社会公众如果发现向未成年人售酒行为,可以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件八】洛阳市洛龙区某烟酒商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3日,洛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洛阳市洛龙区某烟酒商行涉嫌销售假冒白酒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19日至3月24日期间销售某知名品牌白酒18箱,涉案金额84960元。上述白酒经标示生产企业鉴定,均非其公司生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上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6年4月29日,该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警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不仅侵害品牌知识产权,假酒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酒类经营者务必规范进货查验,留存供货票据,不从非正规渠道采购商品。消费者购买白酒优先选择正规商铺,留意商品包装、票据,谨防买到假冒伪劣酒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