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属于执行法律事务中相对“冷门”的领域,但由于其适用的执行规则特殊、救济途径特殊,当事人、律师、法官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程度差异较大,导致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我们检索了近3年来人民法院审查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梳理出此类案件中常见的法律争议焦点问题和裁判规则,并以专题形式展现,希望帮助读者系统学习此类案件中的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具体实务问题。

同一债权被民事、刑事判决重复认定的, 债权人应如何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刑民交叉执行中普遍存在同一笔借款、损失债权,同时被民事生效判决、刑事生效判决重复认定的情形。两类判决认定的债权性质、金额、受偿顺位完全不同,直接决定债权人能否优先受偿、利息能否计入分配范围、执行依据如何选取。司法裁判核心规则明确:刑民重复评价同一债权的,刑事退赔判决吸收民事给付判决效力,债权人应以刑事被害人身份、仅以刑事认定本金参与分配,不再适用普通民事债权顺位。

裁判要旨

1. 同一债务先经民事判决判令清偿本息,后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赃款并责令退赔的,民事判决的执行效力被刑事退赔判决吸收,应当以刑事判决作为唯一合法执行依据。

2.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刑民债务的,债权人丧失普通民事债权人身份,依法转为刑事被害人,按照刑事退赔规则参与财产分配,享有被害人优先受偿顺位。

3. 刑事退赔范围仅包含犯罪本金,民事判决确认的利息不属于刑事退赔范畴,不得计入执行分配债权金额。

4. 同类刑事案件所有被害人地位平等,应当统一按照刑事判决认定本金比例分配财产,不得单独依据民事判决特殊优待个别债权人。

案情简介

一、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全部利息,该案随后立案进入民事执行程序。

二、后续被执行人因集资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生效刑事判决将前述400万元借款全额认定为犯罪赃款,责令被执行人向包括本案债权人在内的二十余名被害人退赔损失。

三、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后,执行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制作财产分配方案,仅将刑事判决确认的400万元本金纳入分配债权,按被害人统一比例分配,未支持民事判决确定的利息部分。

四、债权人对分配方案不服,主张案涉房产属于被执行人合法财产,应当优先清偿民事债务,且民事判决确认的利息应当一并参与分配,在其他被害人提出反对意见后,债权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五、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债权人向省级高院申请再审,最终再审裁定驳回其全部再审申请,维持原分配规则。

案件来源:(2018)浙民申1832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核心争议:刑民判决重复认定同一债权时,执行依据如何选取、债权金额如何确定、受偿顺位如何适用。

1.执行依据冲突处理规则:案涉同一笔款项既被民事判决认定为普通借款债务,又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属于对同一债权的重复评价。刑事退赔责任属于特殊财产责任,优先于普通民事给付责任,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效力被刑事判决吸收,不再单独作为执行依据。

2.清偿顺位适用规则:依据刑民交叉执行法定顺位,被害人退赔损失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案涉债权已纳入刑事犯罪事实范畴,债权人身份由普通民事债权人转化为刑事被害人,依法享有优先于一般民事债权的受偿地位。

3.分配债权金额界定规则:刑事退赔的客体仅限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本金,民事判决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产生的利息,不属于刑事犯罪损失范畴,不在退赔范围内,不得纳入本次执行分配。

4.被害人平等保护规则:同案全部刑事被害人法律地位一致,应当统一按照刑事判决确认的本金数额比例分配财产,不得因个别债权人先行取得民事判决而区别对待、特殊保护,否则违背司法公平原则。

实务要点总结

1.刑民重合债权统一处理原则:同一债权同时存在民事给付判决、刑事退赔判决的,一律以刑事判决为执行依据,民事判决不再单独执行,债权人按刑事被害人身份参与分配。

2.债权范围严格区分:刑事分配仅支持犯罪本金,民事判决确认的利息、违约金、逾期罚息等衍生债权,均不纳入刑事退赔分配范围。

3.身份顺位直接挂钩:选择刑事退赔路径,可享有法定优先受偿顺位;若债权人为适配民事程序、主动舍弃刑事被害人身份,单独依据民事文书申请执行的,将沦为普通民事债权,劣后于刑事退赔债权受偿。

4.担保责任独立存续主债务人借款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主债权转为刑事退赔的,不影响担保人、共同债务人的民事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单独执行担保人财产,不受刑事退赔程序限制。

5.重复执行禁止规则:刑事退赔程序启动并移送执行后,重合的民事执行程序应当终结,避免同一债权双重受偿、重复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法院核心裁判论述

案涉同一笔债务先后被民事判决、刑事判决双重评价,民事判决确认本息债权,刑事判决将款项认定为犯罪赃款并责令退赔。根据刑民交叉执行顺位规则,被害人退赔损失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执行。案涉本金已纳入刑事犯罪事实,债权人依法取得刑事被害人身份,与同案其他被害人地位平等,仅可依据刑事判决确认的本金参与比例分配。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利息不属于刑事退赔范围,不予支持。若仅因债权人先行取得民事判决即给予特殊保护,既无法律依据,亦违背同案同判与公平原则,故债权人主张按照民事判决重新制作分配方案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规则一:主债务涉罪不担保,债权人可单独执行担保人财产

案号:(2018)浙11民终49号

裁判要点:主债务人借款行为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主债权转为刑事退赔的,担保法律关系独立有效,不随主债务刑事化而消灭。债权人可单独依据民事生效判决向担保人、共同债务人主张清偿,不受刑事退赔程序限制。

规则二:选择民事调解书为执行依据的,丧失刑事优先受偿身份

案号:(2018)闽07民终531号

裁判要点:同一债权同时存在刑事退赔认定与民事调解文书的,债权人自行选择以民事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的,视为放弃刑事被害人身份,只能作为普通民事债权人受偿,不再享有退赔债权的优先顺位。

规则三:刑民债权重合的,民事执行程序依法终结

案号:(2020)苏1283执3939号

裁判要点: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违法所得并纳入退赔范围,且刑事程序已移送执行的,民事执行与刑事退赔内容完全重合,为杜绝重复受偿,应当依法终结民事执行程序。

规则四:保证人责任独立于主犯罪事实,不适用刑民吸收规则

案号:(2020)豫05执复164号

裁判要点:主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仅影响主债务性质,不波及第三方保证法律关系。保证人未参与犯罪、财产未涉案的,债权人可正常执行保证人财产,不受主债务刑事退赔顺位约束。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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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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