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家医保局8月26日发布《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管理等进行统一规范。
在支付范围方面,《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原则上按规定支付定点机构提供的评估费用、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产生的费用。同时,明确区分基本医保、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和情形,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
在支付方式方面,《意见》明确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区分居家、机构、社区三种不同服务类型,合理确定时长计费单元。
在支付标准方面,《意见》要求综合考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参保人员基本保障需求与长期护理服务供给情况,合理确定护理服务、评估服务的支付标准并坚持动态调整。
《意见》明确,原试点地区要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完成过渡,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