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古
8月26日晚,中国足协发布了第19期裁判评议报告。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期报告的标题除了明确评议认定有3例错漏判之外,特别增加了“对裁判组处理深圳新鹏城队替换队员事件作出说明”。
由于比赛是4、5天前的8月22日晚,看过比赛的球迷对新鹏城“替换队员事件”已经非常清楚,没看过比赛的球迷,通过这几天各种媒体的议论,基本上也知道个七七八八了,故在此不再重复,以下只就评议报告的说明,以及综合包括一些媒体人在内球迷的议论简单谈谈个人的看法。
第一、评议报告对此事的说明
1、(中超联赛第24轮新鹏城VS浙江队的比赛)新鹏城17号替换11号时,因后者未能在10秒限时内离场,按规则17号斩时不能上场,需要在比赛恢复后再经过1分钟之后的首次比赛停止时,得到裁判员的示意方可上场。
2、在比赛恢复前,新鹏城15号受伤倒地,随后由担架抬出场。在这个过程中,新鹏城再次提出替换申请,由6号和25号替换场上的2号和受伤的15号。第四官员未执行替换前的有关检查,而此时比赛具备恢复条件,裁判员决定恢复比赛,程序并不违反竞赛规则。
对此,报告进一步说明:球队提出替换申请,并不意味着替换程序即刻开始,第四官员必须先进行一系列的检查核对程序。只有所有程序就绪后,才可通知裁判员,并在比赛停止时进行替换。在程序完成前,如果比赛具备条件继续或恢复的条件,裁判员应先允许比赛继续或恢复。
3、具体到本判例,新鹏城15号受伤倒地时比赛已具备恢复条件。但裁判员因新鹏城15号受伤而延迟比赛恢复,此时如果球队提出替换申请并且递交资料齐备,第四官员应先启动替换前的检查程序,其次再兼顾暂不允许上场的新鹏城17号的管理与计时。
结论就是:比赛在新鹏城场上暂时只有9名队员时恢复,符合竞赛规则,但裁判组在比赛管理和程序处理上存在不足。
第二、对评议报告说明的简单理解
就在上述新鹏城9打11人的短短两三分钟时间内,裁判员恢复比赛、浙江队打入了扳平比分的进球。这个进球有效,裁判员在规则层面上没有错。第四官员没有优先启动替换前的检查程序,导致新鹏城上场少打2人,是程序处理上存在不足。
递交换人申诉,并不意味着即刻就换。只要第四官员完成全部的检查核对程序才可以向主裁判申请换人。而该程序没完成,主裁判有权恢复比赛。
第三、球迷的议论
首先,新鹏城也有自己做得不足之处,比如应该提醒11号(阿代米)快点离场;15号队员(于睿)早就出现身体不支的现象,应该早作换人决定。
除此之外,球对这一判例的说明意见非常尖锐、有些还很难听(具体略)。但这里只想提几个问题与球迷朋友一起交流和讨论(足协和中足联不需要回答):
1、上述说明一,无论是新鹏城还是球迷都没有任何异议(也不管是否超过了10秒钟),评议报告大可不必正而八经作说明,给人感觉像是先给自己戴了一顶“正确的帽子”而显得堂而皇之的样子。
2、上述说明三才是重点。既然说新鹏城15号受伤倒地时,比赛已经具备恢复的条件,又因为该球员受伤而延迟比赛恢复。恰在这个时候,新鹏城提出新的换人方案,这个“延迟比赛恢复”就应继续存在,而不是以第四官员未启动检查核对程序又恢复比赛。
3、球迷想知道几个问题的答案:
说白了,对于新鹏城这次换人事件,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先完成再恢复比赛。而第四官员之所以不通知主裁判进行换人,是因为没有完成相应程序(检查核对替换单据、换人牌、本场报名名单、确认队员号码、装备和参赛资格等)。那么问题来了:
1、上述从“延迟恢复比赛”到恢复比赛,原因是什么?主裁判与第四官员有过沟通吗?具体都说了些什么?如果没有沟通,主裁判的理由是什么?
2、新鹏城什么时候(具体到几分几秒)提出换人的新方案?主裁判恢复比赛的时间(具体到几分几秒)呢?
3、是否存在在延迟恢复比赛期间,第四官员完成检查核对,并通知主裁判,后者再恢复比赛的可能?如果存在,而又事实上没有及时替换、导致少打2人被对手趁机打入扳平比赛的进球,这是是不是“裁判组在比赛管理和程序处理不足”一句话就可以概括说明?
球迷之所以斤斤计较此事,是因为这是联赛极为罕见的事件,历史上似乎从未听说过因为第四官员没有及时完成检查核对而导致比赛的一方少打2人的现象,关键是另一方进球了,并且是比赛快结束的绝平进球。
此外,所有球迷都知道,如果浙江队输掉这场比赛,此前已经因成绩欠佳而承受巨大压力的球队主教练罗斯,赛后的处境毫无疑问将更为艰难、甚至不排除下课的可能。而比赛打平之后,这种压力不说消失、至少是减轻了;而下课的可能,也因此变成事实上的继续“上课”。
这么说,并非是球迷看热闹不嫌事大、看到别人下课就幸灾乐祸,而是不希望事实变样、走调,更不希望评议报告老是让球迷让为是“和稀泥”。说得再具体一点,尽管比赛的结果不会因为评议报告而改变,但球迷希望看到赛场上发生的事情对就是对、错就是错,不是模棱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