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罪所得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482.4286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判决书没有披露王某的全名,但犯罪行为与履行消防职务有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担任某甲支队原副处长,某甲队长,某处长、副支队长,某乙支队原支队长,某局原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消防工程、办理消防手续、拨付消防工程款、协调行政处罚等方面谋取利益。2007年至2021年收受张某甲、廖某甲、帅某、柳某甲、蔡某甲、廖某乙、孔某甲、孔某乙、钟某甲、毛某甲、周某甲、李某甲、殷某甲、陈某甲、王某甲等15人所送财物共计482.4286万元,具体如下:

1.王某利用担任某甲支队副处长,某甲支队大队长,某甲支队监督处处长、副支队长等职务便利,为消防工程老板廖某甲在承接兴义某厂新建工程消防系统工程及其实施的某县人民医院综合住院楼、兴义市某酒店等消防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07年至2012年,收受廖某甲共计40万元。具体为:

(1)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廖某甲1万元。

(2)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廖某甲0.5万元。

(3)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廖某甲1万元。

(4)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乙办公室收受廖某甲0.5万元。

(5)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乙办公室收受廖某甲1万元。

(6)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廖某甲0.5万元。

(7)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廖某甲2万元。

(8)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廖某甲1万元。

(9)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廖某甲0.5万元。

(10)2010年下半年,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分2次收受廖某甲5万元。

(1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廖某甲1万元。

(12)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廖某甲0.5万元。

(13)2011年下半年,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分2次收受廖某甲4万元。

(1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廖某甲1万元。

(15)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廖某甲2万元。

(16)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廖某甲0.5万元。

(17)2012年下半年,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分4次收受廖某甲8万元。

(18)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在其位于某甲支队宿舍楼的家中收受廖某甲10万元。

2.王某利用担任某甲支队监督处处长、副支队长等职务便利,为消防工程老板张某甲在消防工程承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至2016年,收受张某甲81万元和价值7.6074万元的茅台酒,共计88.6074万元。具体为:

(1)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其位于某甲支队宿舍楼下收受张某甲1件6瓶装53度500ml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价值0.4134万元。

(2)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1万元。

(3)2009年中秋节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1万元。

(4)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1万元。

(5)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1万元。

(6)2010年下半年,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分2次收受张某甲共计8万元。

(7)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1万元。

(8)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1万元。

(9)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10万元。

(10)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6万元。

(11)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3万元。

(1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2万元。

(1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贵阳市金阳新区一路边收受张某甲10万元。

(14)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2万元。

(1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2万元。

(16)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5万元。

(17)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原兴仁县一路边收受张某甲7万元。

(18)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丙办公室收受张某甲2万元。

(19)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丙办公室收受张某甲2万元。

(20)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贵州省原某总队附近收受张某甲10万元。

(21)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贵州省原某总队附近收受张某甲2万元。

(2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丙办公室收受张某甲2万元。在某下库收受张某甲2件6瓶装53度500ml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价值1.4388万元,共计3.4388万元。

(23)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凯里市一餐馆附近收受张某甲2件6瓶装53度500ml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价值1.4388万元。

(24)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乙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张某甲2万元。

(25)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在贵阳一路边收受张某甲4件6瓶53度500ml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价值2.8776万元。

(26)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凯里市一餐馆附近收受张某甲2件6瓶53度500ml贵州飞天茅台酒(带杯),价值1.4388万元。

3.王某利用担任某甲支队监督处处长、副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兴义市某公寓项目负责人孔某乙在该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方面提供帮助,经孔某乙安排,2012年9月,王某以低于市场价20.9256万元的价格在兴义市某公寓购得集资住房一套。

4.王某利用担任某甲支队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兴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甲在实施的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其实施的某大厦消防工程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先后3次收受钟某甲6.5万元,具体为:

(1)2011年的一天,王某在兴义市一餐馆包房内收受钟某甲5万元。

(2)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办公室收受钟某甲委托其员工靳某送的0.5万元。

(3)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在某甲支队其办公室收受钟某甲委托其员工靳某送的1万元。

5.王某利用担任某甲支队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帅某在其负责的兴义市某会所、兴仁县(市)某会所消防工程消防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3年上半年,先后三次收受帅某20.4万元和价值0.4956万元的4瓶茅台酒,共计20.8956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其位于某支队宿舍楼的家中收受帅某0.2万元和价值0.1918万元的2瓶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带杯),共计0.3918万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在其位于某支队宿舍楼的家中收受帅某0.2万元和价值0.3038万元的2瓶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带杯),共计0.5038万元。

(3)2013年初的一天,王某在其位于某支队宿舍楼的家中收受帅某20万元。

6.王某利用担任某乙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乙在其实施的凯里某工程设计审核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某乙支队其办公室收受廖某乙10万元。

7.王某利用担任某乙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消防工程老板毛某甲在其实施的某甲中心消防工程消防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先后2次收受毛某甲12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在某乙支队其办公室收受毛某甲2万元。

(2)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在某乙支队其办公室收受毛某甲10万元。

8.王某利用担任某乙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消防工程老板柳某甲在其实施的某乙医院扩建项目、台江县某楼等消防工程消防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先后8次收受柳某甲76万元,具体为:

(1)2016年上半年,王某在某乙支队办公室分4次收受柳某甲共计33万元。

(2)2016年下半年,王某在某乙支队办公室分4次收受柳某甲共计43万元。

9.2016年,王某在担任某乙支队支队长期间,受邱某委托,为凯里市某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在减轻行政处罚,为某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殷某甲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殷某甲、李某甲共计28万元,具体为:

(1)王某利用担任某乙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其老乡邱某的请托,为李某甲公司实施的某商业广场建设工程减轻行政处罚提供帮助,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甲委托其职工仇某送给邱某5万元,邱某送给王某3万元。

(2)王某利用担任某乙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其老乡邱某的请托,为某丁公司实施的某商住楼项目消防验收提供帮助,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与邱某共同收受殷某甲委托其职工王某丙送的25万元,其中王某分得15万元,邱某分得10万元。

10.王某利用担任某乙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消防工程老板蔡某甲在其实施的凯里某消防工程消防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上半年一天,收受蔡某甲20万元。

11.王某利用担任某乙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某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某甲在其经营的某生活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收受周某甲15万元。

12.王某利用担任某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爆破工程老板孔某甲在减轻、免予行政处罚方面提供帮助。2021年1月,收受孔某甲及其合伙人吴某一辆价值34.5万元的奥迪Q5轿车,后将该车登记在其妻子方某甲名下。

13.王某利用担任某乙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己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实施的凯里市某工程验收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下半年,分4次在某戊办公室收受陈某甲共计40万元;

14.王某利用担任某乙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为某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在其公司经营的凯里市某商业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方面提供帮助,2015年下半年,分4次在某戊办公室收受王某甲共计70万元。

被告人王某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482.4286万元,已全部退缴。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应当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赃款,遵守监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信息、王某干部履历书、入党志愿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任免职通知书、第九届政协委员名单、撤销王某政协委员的通知、三定方案、搜查证、搜查笔录、暂扣通知书、查封通知书、银行回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某乙支队任免职文件、兴义市桔山小区门面产权情况、出售资料、转账记录、茅台酒清单、徐某甲不动产登记查询、某甲支队政治部关于“三定”文件的情况说明、某总队各级机关各部处(科)室及直属单位职责文件、关于消防审核验收职责划转前审批流程的情况说明、消防审核验收职责改制前办理权限的情况说明、关于协助提供贵州茅台酒市场指导价清单的函、复函、关于消防审核验收相关文书的情况说明、工作证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施工合同、某休闲公寓销售价格情况说明、预售方案、商品房购买合同、购房票据、股权转让合同、某城消防设计审核资料、某大厦消防验收资料、某会所情况说明、某客运专线凯里某广场消防建设施工合同、2015年及2016年消防审核设计资料、某乙中心消防施工合同、挂靠说明、岑巩县某商住验收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城一期消防工程验收资料、凯里市某生活馆消防安全检查资料、合同及协议、贵EXX**车辆相关资料、爆破工程服务合同;证人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价格认定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严惩。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全部赃款,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表现良好,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主动供述的事实与办案机关所掌握的事实属同种性质,只能认定坦白,不能认定自首,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5年1月3日起至2035年2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犯罪所得赃款及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482.4286万元,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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