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周雨欣
实习生 梅舒
诈骗赃款是“不义之财”,中途截留下来据为己有,算不算“白捡”?有人抱有这种“吃赃款不算犯罪”的侥幸心理,殊不知,私自截留诈骗赃款1万元据为己有,同样触碰法律红线。近日,由湖北省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田某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8月26日,承办检察官介绍,2025年5月14日,田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明知所谓“领取国家免费扶贫资金”是诈骗平台诱导他人的诈骗套路,仍心生贪念,主动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平台上线人员,专门用于接收诈骗涉案资金。
同年6月17日,被害人杨某某向田某某涉案银行卡转入被骗资金10000元。资金到账后,田某某并未按照诈骗平台上线人员的要求,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进行分流,而是决定将这笔诈骗赃款据为己有。田某某通过银行卡自动扣贷功能,直接用其中4800元偿还了个人银行贷款;剩余5200元则被其转入个人其他银行账户中,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债务偿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排查梳理涉案资金流向,锁定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并在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该院经审查认为,田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涉案资金是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并私自截留占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结合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今年5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应量刑建议。今年6月16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两卡”(手机卡、银行卡)出租出借本就违法,妄图截留赃款更是错上加错。诈骗赃款绝非“无主之财”,私自截留占有的行为,本质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财产权利,哪怕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赃款,也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处置,任何个人都无权私自截留、侵占,否则同样构成犯罪。
(来源: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