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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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纠纷与执行实务中,以房抵债的情形十分普遍。很多债权人因债务人无力还款,接受房屋抵债用于自住,却在入住后遭遇房屋被法院查封、强制执行的困境。
那么,通过抵债方式购买房屋解决居住目的的,能否排除执行?
最高院在《吴川波与王嘉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上诉案》案中明确:
债权人以抵债方式购买房屋并实际居住的,其对该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裁判观点简析】
一、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中,吴川波基于合法的材料供货债权,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以债权抵扣房款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房屋为其唯一住房,签约后长期实际装修、居住、缴纳物业费及各类杂费。后续因开发商涉诉,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王嘉庸主张,吴川波属于以房抵债消灭普通金钱债权,并非真实购房消费者,无权排除执行。
该案核心争议直指行业痛点:以抵债方式取得、用于自住的房屋,是否能够适用执行异议司法解释,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二、最高法核心裁判观点
最高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定论,推翻了“抵债房一律不保护”的片面认知,明确多项关键裁判理由。
首先,当事人债权合法真实,房屋抵债价值与债权基本匹配,全程不存在恶意串通、虚假交易、规避执行的情形,交易合法有效。
其次,案涉房屋源自工程款抵偿,工程价款债权本身优先级高于普通金钱债权,具备优先保护基础。
最为关键的是,吴川波购房并非单纯为结清债权,而是用于解决自身居住需求,房屋系其唯一住房,长期实际居住使用,具备典型商品房消费者属性。
法院明确:不能仅因房款以债权抵扣方式支付,就否定其商品房买受人身份,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三、抵债房排除执行的四大法定要件
结合本案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居住型抵债房想要排除强制执行,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购房合同。本案中当事人在房屋查封前早已签订正式《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查封前已合法占有房屋。当事人在查封前领取钥匙、装修入住、缴纳物业及水电气费用,形成合法稳定的占有事实。
第三,已全额支付房屋对价。当事人以合法到期债权抵扣房款,开发商出具购房收据,同时足额缴纳契税、维修基金等配套费用,视为全款付清。
第四,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系开发商未履行登记义务所致,当事人无过错、无怠于行权行为。
周军律师提醒,司法保护的核心是区分交易目的。纯以消灭金钱债权、投资套利为目的的以房抵债,不享有优先保护资格,无法排除执行;但以解决刚需居住为目的、唯一住房、实际入住使用的抵债购房,属于民生居住权益,优先级高于普通金钱债权,法律予以优先保护,可依法阻却强制执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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