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罪名,两种命运

在网络赌博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定性路径——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

这两种定性的法律后果差异显著: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起刑点是五年,最高可判十年;帮信罪最高刑期仅为三年。同样的帮助行为,不同的罪名认定,可能意味着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实刑到三年以下甚至缓刑的天壤之别。

准确区分两罪的界限,既是司法实践统一裁判标准的内在要求,更是辩护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的关键战场。

一、两罪的法律渊源

(一)开设赌场罪共犯的法律基础

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第二条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2020年《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扩大了开设赌场罪共犯的适用范围,将“为赌博网站、应用程序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广告投放、会员发展、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均纳入共犯认定范围。

(二)帮信罪的法律基础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明确了帮信罪“情节严重”的七项标准,其中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为常见入罪门槛。

二、两罪的核心区别

(一)主观明知的内容与程度不同

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

开设赌场罪共犯中的“明知”是具体的、确切的。行为人需要认识到被帮助对象系赌博网站这一具体性质。根据2010年《意见》规定的七种“明知”情形(含四种推定明知),均指向“明知是赌博网站”这一具体对象,表明行为人具有与赌博网站运营者之间的犯意联络。

帮信罪中的“明知”是概括的、笼统的。行为人仅需认识到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必认识到犯罪的具体性质与类型。行为人只要知道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即可。

实务中的认定差异: 在劳某峻等人为赌博网站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案中,法院认定劳某峻、蔡某挺作为公司负责人,知悉公司主营业务且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其对开设赌场的明知是具体的、确切的,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劳某静、姚某珍、张某仅知道公司从事违法犯罪的网络推广业务,但对推广网络赌博并不明知,应当定性为帮信罪。

(二)是否存在犯意联络不同

开设赌场罪共犯要求行为人与赌博网站运营者之间存在犯意联络——无论事前通谋还是事中通谋,均体现为双方在主观上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故意。而帮信罪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帮助对象之间存在通谋,行为人可以独立构成犯罪。

最高法刑三庭法官的观点进一步明确:对于事前或事中未与被帮助对象进行通谋,仅单纯向被帮助对象提供相关帮助,即使行为人在提供帮助时明知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性质,原则上也不宜以被帮助对象的共同犯罪论处。 这一观点为技术人员从开设赌场罪共犯转向帮信罪的辩护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

(三)帮助行为的性质不同

开设赌场罪共犯的帮助行为是针对特定犯罪(开设赌场)的针对性帮助,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存在密切的协作关系。帮信罪的帮助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信息网络犯罪的概括性帮助,行为人提供的帮助具有“中立性”和“平台性”特征。

三、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分歧

(一)上游犯罪未查清时的罪名认定

当上游开设赌场犯罪尚未查实时,帮助行为如何定性?

在邹某为多个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案中,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10年《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但如果上游犯罪未查实,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是赌博网站”,则应考虑帮信罪的适用。

(二)提供数据服务的定性争议

在杨某等人为电竞竞猜平台提供实时赔率数据服务案中,杨某等人辩称不知道竞猜平台存在变现情况。办案机关最终认定其“明知”的理由是:杨某等人正是从两家公司的盈利中按比例抽成获利共计4000余万元,远高于一般的技术提供方正常收取的服务费用。根据《意见》第2条第3款规定,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三)棋牌游戏软件开发者的定性

在熊某等人开发棋牌游戏软件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只是对明知他人使用其游戏开设赌场,并积极予以协助、配合、提供帮助,该行为完全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帮信罪。

(四)同一案件中的罪名区分

在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跨境涉赌案中,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28名被告人判处刑罚,以帮信罪对徐某、陶某宇二被告人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同一案件中出现两种罪名,充分说明两罪的认定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四、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定性

(一)审查主观明知的具体内容

如果行为人仅知道被帮助对象在从事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但不知道具体是开设赌场,应当争取认定为帮信罪。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知晓“赌博网站”这一具体性质?是否知晓平台的运营模式?是否参与过赌博活动的组织或管理?

(二)审查是否存在犯意联络

如果行为人与赌博网站运营者之间没有事前或事中的通谋,即使主观上存在一定的明知,也可争取认定为帮信罪。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与赌博网站运营者之间是否有过沟通、协商?是否参与了赌场经营决策?是否与运营者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三)审查服务费是否“明显异常”

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是认定行为人“明知”赌博网站的重要依据。辩护律师应当审查: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存在显著差异?收费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如果服务费并非“明显异常”,则不能据此推定行为人“明知”。

(四)区分不同岗位的认知差异

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同,对被帮助对象的了解程度存在较大区别。后台开发人员接触的内容可能较为局限,无法知悉网站是否具备赌博性质;而前端开发人员可能更直观地接触到赌博界面的设计。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岗位职责,论证其主观认知的局限性。

(五)关注想象竞合下的罪名选择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犯罪共犯的,择一重罪处断。 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如果行为同时符合开设赌场罪共犯和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辩护律师应当准确计算两罪在具体案件中的可能刑期,选择对当事人更有利的辩护方向。

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限,核心在于主观明知的内容与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犯意联络。

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要求行为人对“赌博网站”有具体、确切的明知,且与赌博网站运营者之间存在犯意联络;帮信罪仅要求行为人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概括的明知,不要求知晓犯罪的具体性质,也不要求存在通谋。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准确识别行为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审查是否存在犯意联络的证据、区分不同岗位的认知差异,是制定有效辩护策略的前提。 在罪名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中,一个成功的罪名变更辩护,可能意味着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实刑到三年以下甚至缓刑的转变。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你或你的家人因提供技术服务、资金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被指控,请务必关注:你当时到底知道什么?你是“知道是赌博网站”还是“知道可能是违法犯罪”?你与赌博网站的运营者之间有没有过沟通和协商? 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直接决定着你的罪名和刑期长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