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签下的合同,中途被砍掉一半的施工界面。

活干完了,钱没结清。对方一句“你没竣工验收”,就想把账赖掉。

更棘手的是,不仅不付钱,对方还反手要扣33万维修费。

支架变形、漏水、没设伸缩节……每一个词都像石头压在心上。

没有完整的原始结算单,没有最终的盖章确认,只有现场人员签字的确认单和微信里的核算记录。

这局怎么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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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律师没有陷入“整体竣工”的死循环,而是把目光锁死在“已完工程独立结算”这一寸阵地。
既然变更协议签了,第三方也进场接手了,那这部分的账,就该清了。
面对对方不认账的签字,直接申请人员出庭;面对微信里被狠砍一刀的核减额,评估风险后果断认下——先锁定本金,才能谈胜利。

法院最终认定:欠的297480.44元,一分不少得还。
虽然利息从起诉日算,但那33万的反索赔,被挡了回去。

有些胜利,不是全盘皆赢,而是在泥泞里,把该拿的本金死死攥在手里。
商业场上,证据也许有瑕疵,但契约精神不能有裂缝。

附法院判决及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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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YC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DF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与被告YC公司签订《西安利星行酒店项目空调水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建涉案项目的空调水安装及调试工程。履约过程中,因施工界面调整,双方于2021年11月达成变更协议,将暂估合同价款由1419963.22元调整为727991.5元,约定按实际确认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原告于2021年12月12日完成变更后的施工范围并经被告现场人员签字确认。2022年1月26日,被告核算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结算数据,包含合同内审定、量差、弯头及各项争议款项,总计核减后金额为1038405.02元。原告虽当时未予认可,但在诉讼中同意以此数据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扣除被告已付的740924.58元,被告尚欠付原告工程款297480.44元,原告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原告方委托苏律师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97480.44元及自2022年1月27日起算的违约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分析,本案的案件争点可归纳为:

第一,关于案涉工程是否完成竣工验收及工程量是否结算清晰的问题。被告YC公司辩称,原告中途擅自撤场,工程至今未完工且未经验收,双方并未就最终工程量和价款达成结算。在此情形下,应当厘清原告提交的、有被告现场人员签字的班组确认单,以及双方核算人员往来微信账目的法律效力,进而明确案涉工程的实际完工状态及结算金额基础。

第二,关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被告主张根据双方合同及付款说明的约定,剩余尾款需在工程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后方可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在未完工及验收的情况下,其前期付款已属超额支付。因此,需要结合施工界面已发生实际切分、剩余工程由第三方承接的客观事实,认定原告承包部分的付款条件是否应当受到原合同整体竣工验收条款的限制。

第三,关于被告主张的工程质量损失及另行寻人施工的差价损失能否在本案中予以扣减的问题。被告辩称原告撤场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且分包工程存在支架变形、未设伸缩节、漏水等大量质量缺陷,其自行组织维修暂计损失33万余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此,需要审查被告就上述质量问题及损失依据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以确定其扣减主张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基础。

二、判决理由与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原告DF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作出了部分支持的判决。

法院判决结果为:一、被告Y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F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支付下付工程款297480.44元及利息(以297480.4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 LPR 计算);二、驳回原告DF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关于2023年1月16日之前的利息主张部分)。

法院支持该判决结果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在工程量与结算认定层面,原告提供了有被告现场人员梁强签字的班组确认单,且被告未让梁强及核算人员马宁宁到庭核实情况,法院对原告已完工并经验收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接受被告单方核减后的微信结算总额1038405.02元,应视为双方结清,扣除已付金额后,被告欠付的297480.44元应当予以支付。

第二,在付款条件与质量扣减层面,案涉原合同经重新划分界面后已由案外公司继续施工,且被告并未对尚未完工、未经验收以及存在的质量损失和维修费用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第三,在利息起算点层面,虽然马宁宁于2022年1月发送了结算单,但原告当时因不认可核减金额而未达成合意,该利息不应从结算次日起算,故依法认定应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2023年1月16日)起算。

三、总结分析

在本案中,因施工界面中途调整且涉及人员撤换,项目遗留票据及原始结算流水的完整度存在一定瑕疵,导致总包单位利用施工资料不对等、工程整体未竣工等节点,针对未完工和质量缺陷提出大额索赔扣减的延伸抗辩。

苏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后,采取了具有实务针对性的证据链巩固与诉讼策略。针对被告以整体工程未竣工、未结算为由封死付款路径的策略,苏律师未直接卷入原合同体系的拉锯战,而是依托《变更协议》与多方划分界面协议,将原告的履约义务从宏观项目中剥离出来,论证了合同性质已转变为“按已完工程量独立结算”的实质特征。

在面临被告无原件抗辩、企图否认现场人员验收签章的关键时刻,苏律师通过向法庭申请相关核算人员出庭质证,利用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成功促使法院依法采纳了班组确认单的证明效力。

同时,面对被告微信结算中数额核减严重的争议项,苏律师评估了诉讼成本与举证风险,指导原告在诉讼中直接自愿接受已被核减的金额作为结算基数,完成了法律事实的快速锁定,瓦解了被告关于“未达成最终结算”的抗辩逻辑。

尽管利息起算点因前期未达成合意被法院裁量调整自起诉日起算,但该诉讼策略成功抵御了被告33万余元的质量反索赔,在多主体交叉施工、资料存在缺失的被动局面下,为主体资质受限的劳务企业锁定了全部拖欠本金的胜诉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