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豪律师:骑手投诉扎堆被举报套路运诈骗?黄金37天成功不予批捕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案情简介:诈骗金额上百万,骑手投诉扎堆发酵,外部舆论持续施压,几乎所有人都认定这起电动车租赁涉诈案件必然有罪批捕。但就是这样一起看似毫无转机的案件,张家豪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的黄金37天窗口期内,提交完整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顺利走出看守所。
近年全国范围内对“套路运”类案件保持严打态势,大量从事电动车租赁、骑手人力推广的实体经营者被卷入刑事风险。不少踏踏实实投钱开店的老板,前一天还在打理门店、运维车辆,转天就因骑手报警被立案调查,从生意人变成犯罪嫌疑人。
本案当事人正是如此。身陷看守所期间,他始终无法理解:自己真金白银采购车辆、租赁门店、招聘员工运营,自始至终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为何一夜之间便被贴上诈骗的标签。
他的家属找到我们之前,当地已经有一个律师,但那个律师每次会见都只关注家长里短的嘘寒问暖,没有任何有效的专业辩护支持。我和家属未曾线下谋面,家属出于对张家豪律师团队信任和了解,知道我们在全国各地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众多成功辩护案例,尤其是有很多无罪的案例,毅然决然选择委托我们为他的亲人辩护。
本文,张家豪律师现将本案的无罪辩护核心思路与大家逐一分享。
一、还原真实业务流:有对价的实体经营,从根基否定诈骗构成
办案机关初步认定诈骗的核心逻辑,往往是认为经营者以高薪招聘为诱饵,诱导骑手签订租车合同、支付相关费用,本质是设套敛财,没有真实的履约意愿与履约行为,属于典型的“空手套白狼”式诈骗。这种判断的核心误区,在于跳过了对实体经营内容的实质审查,只看到了投诉与争议的表象,直接将“有纠纷”等同于“有诈骗”。
而本案的核心事实,是当事人开展的从始至终都是重资产的实体租赁业务。线下有固定的经营门店,长期承担房屋租金、物业水电等固定运营成本;车辆端有完整的电动车、电瓶采购凭证,从正规渠道批量购车入库,每一台车辆都有对应采购记录与资产台账;日常运营配备专职的门店人员、维修人员,按月发放工资,持续承担车辆维修、损耗、更新等各项成本。
面向骑手端,芝麻信用达标即可享受免押金租车,车辆当场核验交付,骑手实际取得完整的车辆使用权用于跑单作业;所有租赁事项均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期、费用、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签约、交车全程有录音录像留痕,不存在隐瞒、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的情形。骑手支付费用,取得车辆使用权;经营者收取租金,履行车辆交付、运维义务,双方是典型的对等租赁关系。
在此基础上,我们在法律意见中明确提出:诈骗罪的核心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且无真实履约意愿、无对等给付。而本案是典型的实体租赁经营,有真实的租赁标的物、有完整的履约行为、有对等的经营对价,从根基上就不具备诈骗犯罪的构成前提。
二、穿透完整资金流:经营风险不等于非法占有目的
办案机关推定诈骗的另一重要依据,往往是“经营者收取骑手租金即获利”,进而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经营收入等同于诈骗赃款。这种逻辑的问题,在于只看到了经营者的收入端,却完全忽略了其承担的成本与亏损,混淆了正常商业经营风险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本案中,所有骑手缴纳的租金、相关费用,全部进入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流向清晰可查。收入资金主要用于补充采购车辆、发放员工薪酬、支付门店房租及车辆运维,全程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资金转入私人账户、肆意挥霍、转移隐匿、携款逃匿等任何典型的非法占有表现。
更关键的是,团队梳理证据时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骑手长期拖欠租金、部分车辆出租后丢失无法追回的情形,公司为此承担了实打实的经济损失。这不是一门稳赚不赔的“套路生意”,而是自担盈亏、自担风险的正常市场经营,当事人的核心诉求是维持门店长期运营,而非一次性骗取骑手钱财后离场。
我们明确指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结合资金去向、经营行为、履约意愿综合判断,不能仅因存在收费行为就直接推定主观恶意。本案资金全部用于实体经营,经营者自行承担市场风险与经营亏损,完全不符合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三、厘清法律边界:宣传偏差与合同争议,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实践中,很多此类案件的触发点,都是骑手认为招聘宣传的收入水平与实际不符,或是提前退车被扣违约金,进而报警称被诈骗。办案机关容易受群体性投诉的影响,将商业宣传的夸大、合同履行的分歧,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
首先,关于收入宣传的性质。骑手从事外卖配送的实际收入,受每日跑单时长、所在区域订单密度、个人作业效率、天气因素等多重变量影响,本身就存在正常的市场收益落差。商家在招聘宣传中表述的收入水平,属于对行业普遍收益的参考性描述,并非对个人收入的保底承诺。即便宣传内容存在一定的夸大,也属于市场监管范畴的虚假宣传问题,对应的是行政责任,而非刑事诈骗责任。
其次,关于违约金、退车纠纷的性质。租赁合同中对租期、违约责任有明确的书面约定,骑手签约时已知晓条款内容,提前退车产生的违约金属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完全不属于刑事诈骗的规制范围。
刑法打击的诈骗,是从始至终没有履约意图、纯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局敛财;而有真实经营、有实际履约、仅存在宣传瑕疵或合同分歧的经营行为,二者在性质上有天壤之别,绝对不能混为一谈。
正是基于这三层环环相扣的辩护逻辑,以及完整、扎实的证据支撑,我们在审查批捕阶段提交的法律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与诈骗行为,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在被羁押37天后重获自由。
尾言
电动车租赁、骑手推广这类业态,本身就是扎根实体经济的民生类行业,从业者承担着资产、运营、市场的多重风险。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宣传瑕疵、合同分歧、服务纠纷,本就属于市场运行中的正常现象,应当由民事法律、行政监管去调整与规范。刑法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保持谦抑性,不能动辄将正常的经营风险、合同争议升格为刑事犯罪,让实体经营者承担不该有的刑事风险。
对所有身处类似纠纷中的经营者与家属而言,最关键的是在黄金37天的窗口期内,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把经营事实、资金真相、法律边界讲透,守住罪与非罪的底线。
【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
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善于从庞杂的卷宗材料、资金数据和诉讼程序中精准识别证据矛盾与辩护突破口。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只有深刻理解办案机关内部的审核和制约逻辑,才能从金额的反复变化中识别案件裂缝,并把这道裂缝真正转化成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