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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接诊突发病患,

第一时间采取救治措施,

且紧急呼叫120,

事后却被起诉索赔22万余元。

法院:善意救治应当鼓励

不能让“救不救”

成为考验人性的选择题!

【 基 本 案 情 】

康医生经营着一家小型私人诊所,仅设有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2025年6月,市民蔡某身体不适来到诊所就诊。刚进店,蔡某就诉说自己头晕难受,康医生立刻开展检查,听诊发现患者心跳过快,浑身冒虚汗,连喝水都无法自主完成。康医生当即安排护士给患者喂服救心丸。没过多久,蔡某直接陷入昏迷。

测量血压之后,康医生判断患者疑似中风发作,马上针刺人中进行急救,同时安排护士拨打120急救电话。情况万分紧急,诊所全程没有收取蔡任何诊疗费用。后续送医确诊,蔡某属于基底动脉瘤破裂,伴随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同时还合并脑积水、吸入性肺炎、高血压等多种严重病症,病情本身十分凶险 。

事发第二天,患者家属对诊所的急救措施提出质疑,并选择报警。公安部门调取诊所监控、120通话记录,询问现场就诊人员与诊所工作人员,完整还原事件全貌:从蔡某踏入诊所,到拨通急救电话,前后不过十分钟;救护车到场接走患者,全部过程仅二十多分钟。经过医院救治,蔡某顺利康复出院。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痊愈后的蔡某,以诊所没有及时提供病历、延误救治、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医生以及诊所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2万余元。

面对诉讼,诊所一方辩称,患者的危重病症源于自身基础疾病,接诊医生已经尽到紧急救治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过程中,康医生也提交了事后补写的病历资料。

【 法 院 判 决 】

为厘清案件事实,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同时向专业临床医生咨询意见,最终无法证实诊所采取的急救操作和患者的病情恶化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结合全部证据,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首先,接诊之后短短十分钟就呼叫救护车,医生很快判断患者病情已经超出基层诊所处置能力,不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形。患者就诊之初就已经重病发作,迅速昏迷是自身疾病所致。测量血压、听诊、喂服救心丸、人中针灸,都属于危急场景下合理的急救处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医生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其次,医生没有当场完成病历书写,后续才补记抢救记录,确实属于病历管理层面的程序瑕疵。但抢救生命永远优先于文书记录,这份形式上的不规范,不等于实质医疗过错,不能单凭这点就推定医生需要担责。公安机关笔录、证人证言、监控录像,已经把完整急救过程予以佐证还原。

“善意不应被苛责。”承办法官表示,遇到危重病患,康医生完全可以只拨打急救电话,不做任何额外处置,但出于医者本能,他主动实施抢救。如果仅仅因为文书记录的细微疏漏,就要求善意施救的医务人员承担巨额赔偿,会让医务工作者遇到危急病人时,陷入“救,还是不救”的两难。这既伤害救死扶伤的职业信仰,也和社会主流价值导向相悖。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蔡某全部诉讼请求。

【 法 律 视 角 】

紧急救助,不能用事后高标准去苛求

医疗损害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简单来说,只有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诊疗行为确实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判断是否构成过错,不能机械套用静态的诊疗规范,还需要结合病情危急程度、医疗机构实际条件、患者个体情况综合考量。

依据《医师法》相关规定,面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有义务采取紧急处置,不得拒绝急救。法律专门鼓励医师参与各类场景的紧急救助,医师自愿实施急救,即便造成受助人损害,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明确,抢救危重患者来不及书写病历,医务人员可以在抢救结束6小时之内据实补记,并且加以注明。突发脑出血这类瞬息万变的急症,生命抢救是第一位。法律审查事实,既看文书形式,更看重实际救治行为本身。程序瑕疵,不能直接等同于医疗过错。

【 法 官 提 醒 】

救死扶伤是医护工作者的职责所在。紧急情况下,医护工作者所采取的合理救治措施,只要其主观动机出于善意救治,并已尽到与当时条件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医护工作者,在紧急抢救过程中,应尽可能保存相关诊治记录,并及时、准确补记抢救病历,这既是对患者负责,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广大公众应尊重医护工作者的善意救治行为,理性认识危重疾病发病急、病情复杂的特点,客观看待基层紧急救治的客观局限性,不宜以过于严苛的标准片面评价医护工作者,也不应随意将自身疾病风险归责于善意施救的医者。若确有证据表明存在违规诊疗过错,可依法理性维权,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

来源:惠山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