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张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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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湖南一店主儿子称,老人在店外不舒服,就进入棋牌店休息,一分多钟就晕倒了,他母亲帮扶送医后老人还是不幸离世,随后老人家属向他们索赔,双方在派出所协商两次,赔偿金额从10万元降到1.9万元后协商成功。

8月24日,湖南祁东县司法局表示,已就店主帮扶老人遭索赔一事介入调查。店主儿子称,23日晚相关部门提出愿意将赔偿款补贴给他们,目前正在协商中。

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案件背后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界定?对此,律师作出解读。

好意施惠非消费关系

店主不存在侵权过错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想表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是身体不适自行进店借地方休息,不是来消费的顾客。双方不存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店主允许临时休息属于好意施惠,是善意帮扶人。”李想律师分析认为,老人自身基础疾病急性发作是死亡直接原因,不是由牌馆设施、环境、店主行为等因素造成。店主的帮扶、呼叫120、协助送医等行为,属于救助行为,不是加害行为;救助行为和老人死亡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店主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法定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有边界

商家无需为路人突发疾病兜底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者承担法定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等于要对路人突发疾病兜底负责。

李想律师表示,保障场所设施安全是经营者的义务范围,但牌馆不是医疗机构,没有能力预判、治愈老人的基础疾病,店主发现他人遇险后在普通人能力范围内已经实施救助、拨打急救电话的施救行为已经完全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好人条款”护佑善意施救

调解补偿不等同法律担责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李想律师直言,店主看到老人晕倒主动帮扶,属于典型的自愿紧急救助。即便帮扶动作有轻微瑕疵,只要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派出所的调解,属于民事和解,不是法院判决,不等于法律认定店家有错。

若未施救,店主有无法律风险?

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高芳芳律师表示,我国法律未强制普通公众实施专业急救(见民法典第184条);但经营场所管理者依民法典第1198条,对进入其场所的人员在合理限度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包括突发状况时的必要帮扶(如及时发现、防止扩大损害、拨打120/110、通知家属等),该义务以一般理性人标准与场所控制能力为界,不以专业医疗急救为要求,且责任承担须以未尽合理义务、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为前提。

如果发现老人晕倒后,既不拨打急救电话也不报警,放任其处于危险状态,可能因未尽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若还将晕倒老人驱离店外,把老人置于更危险境地,过错会进一步加重。当然,法律只要求店家做到呼救、报急救这类基础处置,并不强制普通店主开展专业医疗救助。本案中店主主动帮扶送医,已经履行了救助义务。

店主人道主义补偿已支付

后期还能否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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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案来讲,高芳芳律师提示,转账备注 “人道主义补偿款” 仅能佐证该笔款项不属于侵权赔偿金,不代表店家自认存在过错,但仅凭该备注无法直接要求返还钱款。

本案双方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并完成款项给付,若调解协议系自愿签署,店家仅以自身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为由,不足以构成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主张追回 1.9 万元补偿款,司法层面一般难以得到支持。

只有能够收集充分证据证实协议签署并非店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除斥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调解协议,才有可能主张对方返还该笔款项,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已经介入调查,也为事件处理提供了行政层面的解决路径。

例外情形:哪些情形下店家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高芳芳律师提示,从法律假设层面而言,只有店家一方存在相应过错,并且该过错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才依法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其一,如果经营场所本身存在地面湿滑、环境隐患等问题,诱发或者加剧老人发病摔倒,店家未履行提示、排查义务;

其二,发现老人危重晕倒之后,拒不拨打急救电话、故意驱离、拖延救治,延误救治行为与损害扩大存在因果关系;

其三,救助过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例如粗暴拖拽、盲目喂药等不当处置行为,经鉴定造成二次伤害、加速死亡;

其四,店家存在特殊先行行为,主动挽留身体已经明显不适的老人停留。

即便出现上述情形,法院也会结合过错程度、死亡结果参与度划分责任,并非一律全额赔偿。就目前披露的案件事实来看,本案并不符合上述应当担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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