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网购商品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若商家仅以普通字号写在详情页,既未显著提示、也未让消费者在下单时确认,该单方声明不产生效力。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商家单方声明无效,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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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放:一瓶白酒引发的退货纠纷

何某在网络平台购买密封白酒,收货后主张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抗辩称:酒水具有特殊性,商品详情页已标注"由于酒水的特殊性,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故拒绝退货。双方协商无果,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货退款。

二、法院裁判观点:二审改判,商家声明无效

一审未支持何某诉求。本案二审案号(2023)京04民终208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核心观点有三:其一,涉案密封白酒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商品,消费者正常外观查验不会改变商品性质;其二,商家关于"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声明,系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商家既未以标黑加粗等显著方式提示,也未在结算页供消费者再次确认,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其三,该声明不合理地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属无效条款。法院最终判决:何某退还涉案商品,商家退还购物款1800元。

三、法律依据:为什么单方声明无效

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民法典》第497条第(三)项规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网络购物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仅法定例外情形且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的商品不适用;第26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规定,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7条、第20条要求: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如无确认,不得拒绝退货。

5,司法解释直接点名:根据《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一)》第1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等格式条款无效,第(三)项更明文规定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条款无效——商家想用一句话、一行小字单方定义规则,法院不认。

四、单方解释权与单方声明,是同一套无效逻辑

无论"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还是"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本质上都是经营者单方制定规则、单方解释规则,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2026年的司法口径已经非常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任何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一律无效,解释权不归商家。

五、消费者维权四步走

  1. 留证:保存订单快照、商品详情页、聊天记录、物流签收凭证,网购维权第一步就是证据固定。
  2. 协商:在平台内发起退货退款申请,保留全部沟通记录。
  3. 投诉:协商无果,向12315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4. 起诉:投诉仍未解决,可向被告住所地或收货地法院提起网购合同纠纷诉讼,必要时咨询专业合同纠纷律师,评估退货退款与惩罚性赔偿的可行性。

六、常见问题

Q1:商家说"付款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有效吗?

A:无效。"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已被司法解释明文列为无效格式条款。

Q2: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运费谁承担?

A:商品完好的前提下,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商家不得以运费为由拒绝退货。

Q3:直播间买的东西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A:适用。直播间购物同样属于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权与格式条款无效规则同样适用。

本文作者:庹昌友,上海市海华永泰(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10年+,深耕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工伤赔偿领域。本文案例来源为北大法宝公开裁判文书并作脱敏处理,供普法交流使用。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78号,2024年7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22〕8号)、《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参考案例经北大法宝核验并作脱敏处理。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