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律师承办的H某涉嫌网络开设赌场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取得阶段性辩护成果,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H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H某成功获取保候审,重获人身自由。
案情简介
H某与案外人系相识多年的朋友,二人曾共同居住生活。案外人向 H某发送网络平台链接,要求H某帮忙注册平台代理账号。H某按照对方指示完成注册操作后,直接将该代理账号交由案外人占有、使用,后续从未登录该账号,也未参与账号的运营、推广、发展下线等任何经营行为,未从中获取任何佣金、返点、报酬。
之后H某自行注册平台普通账号,用于个人参与网络赌博。案发后,侦查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H某立案并刑事拘留。该案侦查阶段,H某家属委托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刑辩团队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工作开展
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H某,全面核实案件事实,梳理全案行为细节,厘清本案核心法律争议:H某是否具备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明知。
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确切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招揽赌客、推广代理、资金结算等协助赌场经营的行为。结合本案事实,H 某只是受朋友委托完成账号注册,账号注册完成即交由他人处置,没有参与后续任何经营活动,没有获取任何收益。H某本人虽有个人参赌行为,但个人参与赌博,不能直接推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代理账号实施开设赌场犯罪。
辩护人同时提出,H某虽对平台存在网络违法活动具有概括性认知,但尚未达到确切明知他人开设赌场、形成共同经营故意的程度,其提供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并交由他人使用的行为,更加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共犯予以评价。
据此,辩护律师向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提交完整的批捕环节法律意见书,围绕主观明知、客观行为、此罪与彼罪区分充分展开论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辩护观点,同时结合当事人相关退赔处置情节,提出对H某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
案件结果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辩护意见,经审查后采纳辩护人部分辩护观点,对H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据此变更强制措施,H某成功办理取保候审,回归正常生活,案件后续诉讼程序继续推进。
办案小结
网络赌博类案件中,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性边界,是司法实践中常见争议焦点。两罪量刑差距巨大,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帮信罪最高刑期仅为三年有期徒刑。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确切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的犯意联络。
本案辩护核心就是抓住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区分“概括知晓平台违法”与“明确共谋开设赌场”,通过批捕黄金期提交法律意见,推动司法机关对行为重新定性评价,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