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翟某,男,30岁,货运平台司机。2024年,翟某在货运平台上接单后,利用假身份将受托货物转卖,骗取钱财。被害人发现货物被转卖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将翟某抓获归案。翟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翟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辩护观点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恳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从轻情节:
第一,翟某具有坦白情节。翟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供述完整、稳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工作,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翟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后,翟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是重要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第三,翟某认罪认罚。翟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翟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考虑到翟某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翟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合同诈骗罪中坦白、退赔谅解与认罪认罚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坦白的认定以行为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为前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能够有效弥补被害人损失、修复社会关系,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货运平台、电商平台等新型交易场景中的合同诈骗案件日益增多,相关犯罪的辩护工作应当全面挖掘被告人的从宽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