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消息

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通通州分公司

因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

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行为

被没收1.641954万元

罚款3.9万元

主要违法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为美锦雅园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该小区业主按照0.5元/月·平方米标准缴纳公共能耗费。电梯维保费、电梯检测缴费和电梯限速器检验费应在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自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当事人在公共能耗费账目中支出电梯维保费133240元,电梯检测缴费分别4950元和34320元,电梯限速器检验为1440元,共计支出电梯相关费用173950元,并于年底进行财务扎账。

当事人将2024年公共能耗费支出情况按照每月每户支出金额及余额向业主进行公示。其中1月至6月每月在公共能耗费中均支出电梯相关费用13344元,7月共支出电梯相关费用18294元,8月至9月每月均支出13244元,10月共支出49104元,11月至12月未有电梯相关费用支出。截止2025年6月,当事人按月度应收账期向业主共收取2024年度公共能耗费用298237.3元(其中在2023年预收2024年度公共能耗费59959.2元,2024年收取本年度公共能耗费163745.7元,2025年度收取2024年度公共能耗费745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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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上述业主缴纳的公共能耗费中共计摊派电梯相关费用78065.19元。因该小区存在部分业主拿房时免除2024年期间部分时间段公共能耗费,且当事人至今未结算公共能耗费余额,该小区业主在缴纳公共能耗费时仍按公共能耗应收账期以0.5元/月·平方米标准进行补缴。故当事人以重复收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所得为78065.19元。

行政处罚内容

综上,当事人为美锦雅园小区采取重复收费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业主要求退还时,由当事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16419.54元;

2.罚款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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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有契约、收费有规矩

本该履约包干的服务项目

巧立名目拆分收费、变相涨价

既违背物业服务初心

也触碰价格监管红线

对物业公司来说

账目透明、依规收费才是长久经营之道

也提醒各位业主

多留意物业服务合同细则与收支公示

遇到违规重复收费,及时留存凭证

向市场监管部门维权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