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安县盛地广场夜景。)
一旦这两家公司均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并注销法人资格,正在进行中的1.2亿元侵权诉讼,将因“原告无主体资格、被告亦无对象”而彻底陷入死局。法院已经下达的财产保全裁定将沦为废纸,巨额被转移资产的法律追讨路径将被彻底斩断。而在清算过程中,繁杂的公司账册极易“合法”灭失,刑事追赃也无从推进。
撰文 | 杨雄
出品 | 新史记Recorder
一场围绕县域核心商业地标、涉案资金逾亿元的控制权与利益争夺战,正在湖北省红安县陷入司法拉锯。
在案件的漩涡中心,是湖北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盛地公司”)与其关联企业湖北恒正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恒正公司”)。多份司法文书及信访材料显示,这起原本普通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在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后异常艰难。红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长达数月的执行过程中,面临消极执行、程序失范的指控。
更令外界错愕的是,在盛地公司大股东历经数年诉讼终获公司合法接管权,并起诉恒正公司追索上亿元被侵占租金后,恒正公司实控人李胜华一方迅速抛出了一套罕见的诉讼策略:分别在两家公司内部推动“公司解散”程序。
通过在司法与工商层面同时“消灭”侵权案的原告与被告,这起高达亿元的资金流向之谜,正面临被彻底掩埋的风险。
1、执行局里的“迷宫”
所有的核心秘密,都藏在恒正公司的账本里。
2026年4月17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鄂11民终997号终审判决,支持了恒正公司股东曾玉华的知情权,判令恒正公司提供自2012年成立以来的全部会计账簿及凭证供查阅。10天后的4月27日,该案在红安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然而,这份生效判决在红安县法院执行局的落地,却步入了一个复杂的“迷宫”。
据申请执行人曾玉华方反映,判决生效后,恒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诚(李胜华之子)私自设定了“查账人数限制为2人”“若不按时参加则视同放弃权利”等前置条件。
此外,李诚方对外先是宣称“账册在曾元华处”,后曾元华回函驳斥了这个“谎言”,后又称公安机关退还的资料存在重大缺失。
但公安机关的交接记录显示,2019年调取的141本账簿及全部凭证,已于侦查终结后完整返还给恒正公司,并由李诚之妻、财务负责人陈萌签收。
更激烈的冲突,发生在2026年7月29日的保全现场。
(红安县法院)
曾玉华方称,当日,红安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曾志斌带队前往盛地公司办公室(恒正公司账册所在地)进行查封保全,但执行局在现场的行动更像是一场“搜查”而非“保全”。作为与执行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曾元华被完全排除在现场之外,导致曾元华与曾志斌在现场发生激烈冲突。
在此期间,一个存有2000余万元资金的网银U盾险些脱离管控。据现场工作人员向高管反映,执行局长曾志斌最初允许恒正公司会计将该U盾带离,在申请人于门口截获并持手机录像据理力争后,法院方才对该U盾予以查封。
不仅如此,曾志斌还允许财务人员以纸张遮挡电脑键盘输入密码,并对电脑内的财务资料进行修改和删除。
账册的完整性成为双方博弈的焦点。
(红安县盛地广场)
申请人掌握的视频线索显示,被执行人涉嫌在办公场所附近焚烧、损毁大量公司账册。6月12日,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催告函,请求将李诚等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及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但执行局未予实质回应。
8月13日,红安县法院召开听证会。听证笔录显示,法院将焦点归结为“查阅前是否需要确认账簿完整性”。恒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诚在听证会上承认,公安机关退还的141本账簿目前存放在公司租赁的员工宿舍中,并未在被查封的财务室内。
即便面对账册分处两地、且存在毁损嫌疑的客观事实,执行法院仍倾向于直接设定查阅期限。法院在听证会上明确表态:“如果申请执行人及相关人员拒不到场查阅,视作申请人放弃查阅权利,本案终结执行。”
一份要求完整查阅的生效判决,在立案近四个月后,演变成了“查阅残缺账本”与“放弃权利”的单选题。
2、亿元资金的暗流
恒正公司账本背后,隐藏着盛地公司长达六年的控制权之争与巨额资金流向。
成立于2011年的盛地公司,负责开发运营红安县核心地段的“盛地广场”项目,引入了沃尔玛等主力店及数百家中小商户。公司股权结构中,曾元华(由吴一莘代持)占股51%,李胜华占股49%。
相关材料指控,自2020年12月至2026年6月期间,自李胜华家族(包括其父李道章、其子李诚)掌握了盛地公司的公章、证照及控制权,李胜华利用控制恒正公司的便利,将盛地广场每年产生的商铺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售房款,源源不断地导入恒正公司账户并予以截留。
申请人初步核查的数据极为惊人:近六年间,恒正公司经营收入高达约1.2亿元,而目前被查封的账面现金仅余约2000万元,约1亿元巨额资金去向不明。
盛地公司负责人说,这正是李胜华家族拼死捂住恒正公司账本、抗拒997号知情权判决执行的根本动因。账本一旦完全公开,上亿元资金的真实流向及潜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线索将大白于天下。
(红安县盛地广场一隅)
2025年5月,在穷尽内部沟通无果后,大股东吴一莘召开股东会,罢免了原法定代表人李道章,选举曾玉华为新任法定代表人。李胜华随即提起决议撤销之诉。最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鄂11民终961号终审判决,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2026年7月14日,历经磨难的盛地公司终于完成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大股东在法律层面上夺回了公司的接管权。随后,盛地公司向红安县法院提起(2026)鄂1122民初2830号侵权诉讼,要求恒正公司及李胜华、李道章、李诚等人连带返还被侵占的约1.2亿元收益。
7月19日至7月30日,红安县法院密集下达多份保全裁定,禁止恒正公司继续向商户收费,并冻结了恒正公司1500万银行存款及李胜华持有的盛地公司49%股权。
司法追责的网口正在收紧,但反扑也接踵而至。
3、釜底抽薪的“双重解散”
就在盛地公司依法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仅仅三天后,2026年7月17日,李胜华向红安县法院提起了(2026)鄂1122民初3565号公司解散之诉。
在起诉状中,李胜华称公司“股东长期对立”“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不仅毫无盈利,反而“已资不抵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要求依据《公司法》判令解散盛地公司。
这一起诉在法律界和商业逻辑中显得极为反常。在李胜华非法实控公司的六年里,其从未主张过公司“陷入僵局”。而在大股东刚刚完成变更登记、且法院已受理1.2亿元侵权索赔案的关键节点,提出解散公司,其动机备受质疑。
(红安县盛地广场夜景。)
大股东方在控告材料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盛地公司之所以资不抵债,正是因为李胜华长期控制公章账册,将巨额租金转移至恒正公司所致。如今其将自身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作为解散理由,是典型的恶意诉讼。
更为隐秘的策应在同步进行。
7月20日,恒正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诚向股东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拟以“股东僵局”为由,强行通过恒正公司自行解散决议。8月9日,在另一股东曾玉华书面明确反对并缺席的情况下,李诚凭借51%的表决权,单方面作出了恒正公司的解散清算决议。
两条线索在此交汇,形成了一个缜密的“双线合围”战略:盛地公司(侵权案原告)“被动被诉解散”,恒正公司(侵权案被告及资金通道)“主动决议解散”。
盛地公司负责人告诉笔者,一旦这两家公司均进入解散清算程序并注销法人资格,正在进行中的1.2亿元侵权诉讼将因“原告无主体资格、被告亦无对象”而彻底陷入死局。并且,法院已经下达的财产保全裁定也将沦为废纸,巨额被转移资产的法律追讨路径将被彻底斩断。而在清算过程中,繁杂的公司账册极易“合法”灭失,刑事追赃也无从推进。
4、悬崖边缘的商业地标
“双重解散”的司法博弈,将红安县这一核心商业地标推向了悬崖边缘。
盛地广场牵涉着沃尔玛等主力租户以及数百家中小商户的生存。依照商业惯例与法律规定,公司一旦进入解散程序,承租人将获得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若主力租户撤离,整个商业生态将面临崩溃。
更为严峻的是,由于上亿元租金被非法截留,一旦公司解散,商户预交的押金、保证金将无从退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与维稳危机。
面对法院执行局的停滞与恶意诉讼的合围,大股东方开始向更高层级寻求救济。
据受访者提供的材料显示,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已就恒正公司股东知情权案向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致函,直指基层执行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与不作为风险,并着重呼吁黄冈中院能够依法保障申请人,在不受被执行人干扰情况下无障碍查阅恒正账册。
(全国人大代表向最高法请求对该案的监督)
此外,大股东方也已多次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提级管辖申请书,请求对2830号侵权案及3565号解散案进行提级管辖。
盛地公司在向红安县法院提交的《中止诉讼申请书》中指出,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及民事诉讼法规定,解散之诉必须以刑事案件(李胜华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已被公安受案并呈报指定管辖)及关联侵权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在原告股东资格存疑、公司财务困局成因未明的情况下,解散案应当中止审理。同时,盛地公司还向红安县相关法官提出了回避申请,指出其在公司控制权中涉及的决议撤销之诉案曾多次劝导大股东方通过清算解决争议,涉嫌丧失中立性。
在红安县这片土地上,一场涉及上亿资金的商战已演变为对地方司法公信力的严峻考验。是钻法律空子、让“公司解散”沦为洗白非法资产的工具,还是穿透恶意诉讼的迷雾、维护生效判决的尊严?
悬而未决的恒正公司账册,与两份随时可能落槌的“解散”判决,正等待着更高层级司法的最终审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