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
日前,《漳州高新区颜厝镇“5·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详情如下:
2026年5月18日05时21分许,在漳州高新区圆山大道与纵十九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调查认定:漳州高新区“5·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驶至肇事路口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致遇险采取避让措施不及,与自行车驾驶员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致遇险采取避让措施不及发生碰撞而引发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18日05时21分许,杨*波驾驶闽E****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F****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圆山大道由龙海区往南靖县方向路右起第一机动车道直行通过人行横道时(此时车行方向交通信号灯刚由红灯转为绿灯),遇蒋*兰驾驶无号牌二轮自行车由南往北横过人行横道(其行驶至由龙海区往南靖县方向路右人行横道中央时人行横道信号灯由绿灯转为红灯),在此过程中闽E****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F****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头右前侧与无号牌二轮自行车车头于人行横道边缘处发生碰撞,造成蒋*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上述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的原因
1.杨*波驾驶经检验照明、信号装置、制动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的闽E****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F****5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行驶至肇事路口遇放行信号时,视线被其他车辆遮挡,致遇险采取避让措施不及,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蒋*兰驾驶二轮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致遇险采取避让措施不及,其过错行为与本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杨*波,闽E****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2026年7月**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进行立案,后因取得死者家属谅解,于2026年*月**日对杨*波采取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漳州****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建议漳州高新区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函告漳州台商投资区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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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观八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