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润巾帼,护航万家。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响应全国妇联、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部署的“巾帼普法基层行”活动要求,即日起,省妇联开设荆楚“巾帼普法基层行”专栏。我们通过“走进基层”“有问有答”“融融普法”等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把法律知识和维权服务送到姐妹们身边,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让我们携手提升法治素养,增强依法维权能力,共同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以法治力量守护荆楚万家幸福安宁。
问:哪些情形下彩礼应当返还?
答: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种,对于婚约有一定意义,但爱情不是金钱交易,婚姻不可待价而沽,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要求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四)已经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
(五)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因此,在通过诉讼追讨彩礼的案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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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湖北省妇联权益部 、湖北省律协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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