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地图|导航|乘车路线|律师会见
▼淇县看守所地址:淇县新安路与中华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转向南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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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淇县汽车站步行至同济医院站乘坐淇县638路公交车到泉头路口站下车。
▼淇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淇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一、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网络盗窃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从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的。而从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来看,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不明。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目前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具体而言,对于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案件,究竟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是对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因此,如果行为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仅仅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只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关于对他人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予以倒卖或者使用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解释》)规定,对于明知是他人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而予以倒卖或者使用的行为,应当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关于对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予以倒卖或者使用行为的定性。
(1)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倒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的,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使用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的,使得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继续处于被控制状态,实际上是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故应当依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二、如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85条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①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10组以上的;②获取第1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500组以上的;③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0台以上的;④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实施前述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3)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淇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淇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淇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