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记者 侯劲松 □通讯员 胡娅雯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家长在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导致的涉未成年人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认定该家长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外,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
小韩(化名)和小园(化名)系某中学预备年级同班同学。2025年4月29日,小园的父亲张某在孩子班级家长群内连续发布多条言论,称小韩有“心理疾病”“精神疾病”,并号召其他家长联名要求小韩休学。此后,小韩在学校被孤立,无法继续正常上学。
小韩的家长代其起诉至法院,诉称小韩在和小园玩耍时无意间用树枝打到小园头部,老师查看监控后确认小韩并非故意,但张某却捏造小韩用木棍将小园打成了脑震荡,但从未出具任何相关医院鉴定报告。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张某公然在80多人的家长群发表上述不实言论,导致小韩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压力巨大,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构成对小韩名誉权的侵害。
张某则辩称,“精神疾病”不等于“精神病”,小韩此前在班级多次无故与同学发生冲突,其他家长担忧孩子在校安全实属正常。自己未带头签署联名信,相关言论仅限家长群,传播范围有限,且小韩本人不在群内,不会对其造成精神痛苦,故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小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不成熟,其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及其他人的共同善意呵护,任何不当言行都可能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张某在家长群发布的涉案言论多处明显带有贬损、侮辱性质,相关内容缺乏充分事实依据,该行为直接导致小韩社会评价严重降低。结合双方一致确认小韩于事发后未再上学的事实,足以认定他的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张某虽对此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反驳。法院据此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对小韩名誉权的侵害。
综上,法院判决对小韩所要求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法院在综合考量侵权情节、过错程度、影响范围及损害后果后,酌情确定数额为2000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浦东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韩旖旎提醒,微信家长群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社交空间并非个人情绪宣泄的“自留地”,信息的发布、传播应当秉持客观、真实原则。本案所涉的“家长内部沟通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此类群中发布侮辱、诽谤、人格贬损等言论,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各方的善意关怀。家长为维护子女权益可以合理沟通和表达,但不得使用任何侮辱性语言,更不得随意给人“贴标签”。当孩子在校发生矛盾或冲突时,家长应保持理性,切勿情绪化发声、聚众声讨,应通过学校、班主任、监护人协商等化解纠纷,必要时可向教育部门、司法机关寻求帮助,理性维权。本案中,张某的言论在家长群中广泛传播后,客观上导致其他家长对小韩形成负面认知,进而使小韩在学校被同学孤立、排斥,最终无法正常上学。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学生欺凌不仅包括肢体冲突,还包括通过语言、网络等方式恶意排斥、孤立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侵害的行为。家长的不当言论若引发或加剧此类后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