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网络犯罪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主观明知程度和犯罪发生时间节点上存在本质区别——帮信罪要求对上游犯罪仅有概括性认知,而掩隐罪要求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帮信罪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而掩隐罪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准确区分两罪的构成要件,对罪名定性和刑罚裁量具有重要影响。
案情简介
王某(化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起诉意见书认定王某为他人转移资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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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王某对上游犯罪仅有概括性认知,无证据证明其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
第二,王某的行为发生在诈骗犯罪实施过程中,属于事中帮助而非事后帮助转移赃款。
第三,帮信罪与掩隐罪在主观明知的程度和犯罪发生的时间节点上存在本质区别。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在主观明知程度和犯罪发生时间节点上存在本质区别:帮信罪要求对上游犯罪仅有概括性认知,而掩隐罪要求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帮信罪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而掩隐罪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后。准确区分两罪的构成要件,是罪名定性辩护的关键。辩护律师应当准确把握帮信罪与关联犯罪的区分标准,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准确的罪名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