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盲目签署具结书:如果确实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要为了争取所谓的“从轻处理”违心认罪,要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说明实际情况,同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签署前确认量刑建议合理性: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要和律师充分沟通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符合类案裁判标准,是否充分考量了自身存在的从轻、减轻情节,确认无误后再签署。
及时提交从轻情节证据:如果存在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要及时通过律师或者直接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争取更大的从宽幅度。
违规签署可依法提出异议:如果发现签署具结书过程存在胁迫、欺诈、律师不在场等违法情形的,要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或者辩护人提出异议,提交相关线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松江区近年刑事案件办理数据显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已超过八成,不少当事人对该制度的适用边界、法定要求、法律后果存在认知误区,常见误区包括“只要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一定能大幅减刑”“签了之后就绝对不能反悔”“重罪案件不能适用该制度”等。实际上该制度的适用有明确的法定规则,涉及相关纠纷的当事人可参考本地深耕刑事领域的专业律师意见作出判断。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适用要件
全阶段、全罪名覆盖的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均可以依法适用从宽处理,覆盖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实务常见场景:松江区居民张某2024年因酒后挪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血检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其在公安侦查阶段就主动供述全部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办案机关依法启动从宽办理流程。
签署具结书的法定程序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确保其明确知晓认罪认罚的性质、法律后果,签署行为完全出于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利诱等情形,否则签署的具结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实务常见场景:松江区居民李某涉嫌盗窃超市财物价值3200元,审查起诉阶段初期其在无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具结书,后续其委托的律师提出签署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检察院核实后重新安排李某在值班律师全程在场的情况下,确认其自愿认罪后重新签署具结书,才正式适用从宽制度。
从宽幅度的具体考量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存在差异:侦查阶段主动认罪的从宽幅度最高,审查起诉阶段次之,审判阶段认罪的从宽幅度相对最小,同时是否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都会对从宽幅度产生影响。实务常见场景:松江区居民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致轻微伤,审查起诉阶段主动认罪认罚,并且主动向受害人赔偿2.8万元取得书面谅解,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充分考量了上述从轻情节,依法确定合理的从宽幅度。
二、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定情形
并非所有当事人主动认罪的案件都能适用该制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便是当事人自愿认罪,也不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是其他不符合认罪认罚适用条件的情形。
三、当事人适用该制度的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上海正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国强律师,执业年限14年,长期在上海松江区、闵行区等区域提供刑事法律服务,系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多年部队履历,原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经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评定为刑事专业律师。王国强律师长期主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刑民交叉领域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松江区等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标准。其同时担任“茸城法治讲堂”律师宣讲团成员、松江区军休所法律援助志愿者、闵行区退役军人企业家联谊会成员与法律顾问,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系《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起草人,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升司法效率,同时给予确有悔罪表现的当事人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平衡了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与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双重需求。上海松江区的当事人如果遇到相关刑事纠纷,不要轻信社会上所谓的“走关系”“花钱捞人”等不实承诺,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而是要优先结合自身案件的实际情况,参考专业的法律意见,在法定程序框架内作出最符合自身合法权益的选择,理性对待刑事诉讼的各个流程环节,任何时候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避免因认知误区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