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律师慈溪刑事律师陈亮以案释法:在电信网络诈骗的黑色产业链中,并非只有直接实施诈骗的人才会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被告人仅仅因为帮忙“跑腿”提取用赃款购买的高档白酒,最终均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打破了很多人“没亲自骗人就不犯法”的认知误区。
以案释法607期:只是跑腿取酒,为何也构成犯罪?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黑色产业链中,并非只有直接实施诈骗的人才会受到法律制裁。本案被告人仅仅因为帮忙“跑腿”提取用赃款购买的高档白酒,最终均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打破了很多人“没亲自骗人就不犯法”的认知误区。
一.案情回顾:
2024年底,邓某在上线的引介下,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代人提取用赃款购买的高档白酒可获利。他随即拉上荣某等四人组建群组,形成了严密的分工链条——邓某负责接单转发,荣某负责调度,其余三人负责开车去超市提货并送达指定地点。
2025年1月9日,宋某、罗某在某超市提取了两笔订单的品牌白酒。经查,这两笔订单的付款资金,正是电信诈骗被害人李某某的被骗款项,涉案白酒当天市场价合计47174元。
二.法理剖析:
法庭最终认定五名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主观上的“明知”如何认定?法律上的“明知”,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具体细节一清二楚。只要对经手之物“来路不正”有概括性认知,主观故意即成立。本案中,邓某被明确告知酒的来源,属于直接故意。而其余四人虽未被明确告知,但他们参与组建专门群组、跨区域提货、在非公开场合交接,且报酬明显高于正常跑腿费用。这些客观情节叠加,足以让法庭推定他们“应当知道”其中有问题。
在共同犯罪的量刑上,法庭严格区分了各自的作用:邓某作为犯意提起者和组织者,被判处八个月实刑;荣某居中调度,被判处六个月缓刑;其余三人作为具体执行者,刑罚相应更轻。
三.案件的警示:
这个案子给公众敲响了警钟: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中,“我不知情”这四个字,往往不是护身符。法庭看的是客观证据链——报酬是否正常?交易方式是否隐蔽?如果客观事实摆在那里,单纯口头辩解“完全不知情”在法庭上很难站住脚。
凡是“轻松赚快钱”的活儿,背后常常藏着风险。这类“购赃物—转卖—套现”的手法,利用的是高档消费品流通快、变现容易的特点。因此相关部门应建立大宗异常购酒的预警机制,网络平台也要强化对“代取”类订单的异常识别。
四.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共同犯罪及主从犯认定】;
“两高”《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知”的综合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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