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刚
在数据基础制度有待健全,而市场实践已然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司法裁判借助个案处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规则供给功能。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具有标志性的裁判为样本,阐述了司法在数据治理中所发挥的三重规则生成作用:其一,通过“分层确权”,将抽象的数据产权政策转化为可通过司法予以保护的具体权益;其二,通过划定技术应用的合法性界限,确立数据市场的竞争伦理与安全底线;其三,通过赔偿规则与利益衡平引导市场预期,激励规范经营和技术创新。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了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这一战略目标,在着重强调深化数据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同时,提出“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生态”的要求。这表明数据治理肩负双重使命,既需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又要借助规则防范失序风险。当前,数据产权、流通交易等基础制度尚处于构建阶段,而数据市场已呈现高速运行态势。在立法进程与市场发展存在“时间差”的这一阶段,司法裁判的作用愈发显著,人民法院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将国家政策、法律原则与具体争议相关联,为动态发展的数据实践提供了至关重要的规则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将“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列为重点任务,并明确提出要“综合运用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等规范,惩治侵犯数据权益行为”。报告特别引用了“江苏法院审理某数据纠纷案,依法认定窃取数据集合、开发数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000万元”这一实例。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司法对新业态纠纷的积极回应,更表明法院正通过裁判活动履行一项重要的公共职能,即为数据治理提供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对当事人而言,裁判的目的在于定分止争;对市场来说,裁判则起到形成预期、划定边界以及传递信号的作用。数据治理的诸多规范,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步被识别、澄清并固定下来。
一、通过裁判识别数据权益边界
数据治理所面临的首要法理困境在于数据利益的界定与分配。尽管围绕数据权属存在诸多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避免陷入“数据归谁所有”的所有权困境,转而着重关注数据的形成过程、投入的劳动与资本、加工深度以及所产生的商业价值,对不同层次的数据利益加以区分与保护。这种务实的思维方式更贴合数据作为“非竞争性”“场景依附性”生产要素的特性,也直接响应了“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的政策需求。
司法规则供给的初始功能在于将相对抽象的数据政策与法理原则转化为可在个案中应用的裁判规范,进而为后续立法的精细化积累珍贵的经验材料。以被业界誉为“全国数据资源法治第一案”的“小旺神”软件爬取电商平台数据案为例,法院判决呈现出“司法分层确权”的逻辑。在该案中,法院没有笼统地宣称平台对数据拥有所有权,而是依据数据价值形成的链条,进行了阶梯式的认定:电商平台基于服务合同合法收集的原始用户数据,构成其经营资源与竞争性权益;平台对这些原始数据进行清洗、整合以及深度分析后所形成的数据集合,因其投入了实质性劳动且具有特定商业价值,可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进一步利用数据集合开发出的“生意参谋”等数据产品,因具备独立应用价值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则可纳入商业秘密的范畴予以保护。此裁判逻辑系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所提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产权框架的司法阐释与激活。实现了从政策概念向司法规则的转变,为实践中形态多样的数据客体提供了可判断、可主张、可保护的具体准则。
二、通过裁判划定数据利用行为边界
数据治理的另一核心挑战体现为行为边界的模糊性。数据一旦进入流通环节,便极有可能被多次调用、加工以及嵌入算法,其风险高度聚焦于使用阶段。因此,司法领域必须予以回应:何种数据利用行为具有合理性,何种行为已构成越界,对他人权益、市场秩序或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
在前述“小旺神”案中,被告以“技术中立”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判决明确指出,借助逆向破解、非法爬虫等技术手段,系统性、规模化获取他人核心数据资源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不劳而获”与“搭便车”,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将此类行为界定为“窃取数据集合、开发数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是对该裁判规则的权威性认可。其确立了“技术工具无法豁免行为违法性”这一基本市场准则,有效遏制了以技术创新之名行数据掠夺之实的现象。这与学界所倡导的“通过行为规制而非单纯确权来解决数据利用争议”的路径相契合,法院正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原则,在数据领域具体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竞争伦理规范。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于同一部分着重强调,应依法惩治“人肉开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从刑法维度划定了数据活动不得侵犯人格尊严与公共安全的刚性边界。法院借助民事裁判明确竞争边界,与刑事裁判捍卫安全底线形成协同效应,共同构建了规制数据市场行为的规范体系,以回应“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生态”的顶层设计要求。
三、借助裁判后果引导市场预期
司法规则供给不仅体现于定性判断,更蕴含于裁判结果的塑造过程。赔偿数额的确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及复杂的利益平衡,这些裁判后果本身构成了强烈的规范信号,直接影响市场主体在研发投入、竞争策略以及创新方向上的抉择。
在“小旺神”案中,法院鉴于被告侵权恶意显著、情节严重,适用了两倍惩罚性赔偿,判赔总额高达3000万元。此判决向市场传递了清晰且严厉的信号,恶意侵犯数据权益将面临远高于违法收益的经济成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该法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数量与金额同比大幅增长,体现了司法“加大保护力度、提高侵权成本”的明确导向。这种高额判赔的威慑效应,直接激励企业将资源投入合法的数据产品研发与数据合作,从司法层面保障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政策目标。
同时,法院在复杂场景中开展的精细利益权衡,也在塑造健康、包容的产业生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及“妥善审理涉平台算法案件,依法规制算法滥用”,并推动解决平台退款规则不合理问题。这表明,法院在保护平台数据权益与投资的同时,也密切关注平台内经营者中小商家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数据与算法优势演变为垄断或滥用的工具。这种平衡保护的理念,正是引导数字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所需的规则核心。
四、司法规则供给的现实意义与协同路径
从“十五五”时期的任务视角来看,数据治理的关键在于统筹“开发利用”与“有序生态”。司法规则供给在立法空窗期与市场爆发期发挥了“稳定器”与“塑造者”的作用。它借助持续且审慎的个案裁判,实现了权益识别、边界划定以及价值引导的功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数字时代的重要实践举措。
当然,也要清晰认识到司法规则供给所存在的局限性。个案裁判具有“事后性”“被动性”以及“片段性”特征,所形成的规则通常是渐进式、类型化且局限于案件事实的。对于涉及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收益分配)、基础制度选择(如数据财产权的法定内容)或需要普适性技术标准的问题,司法难以独自承担体系化建构的重任。
因此,更为可行的路径是推动构建司法裁判、行政监管、立法完善的协同治理。司法率先行动,通过典型案例裁判提供实践范例与类型化经验;行政监管部门随后跟进,归纳行业共性问题与治理需求,制定更具灵活性的部门规章或标准;最终,国家立法机关在条件成熟时,吸纳经过实践检验的稳定规则与成熟经验,将其提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总结的裁判规则与指出的问题,正是这一协同进程中极为宝贵的实践依据与智慧源泉。
总之,数据治理的复杂性体现于其发展与规范需同步推进。“十五五”规划纲要所描绘的愿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展现的实践经验,反映出当前的治理现状:发展亟需加快步伐,规则必须协同跟进。展望未来,伴随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资产入表等新兴业态的出现,数据纠纷的形式将更为复杂,对司法规则供给的前瞻性、包容性以及国际协同性提出了更高标准。持续深入理解司法在数据治理中的角色,并推动其与立法、行政的有效协同,将是建设数字中国、法治中国的关键举措。
〔本文系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项课题《上海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研究》(2026VQH050)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数字法学研究中心主任)
(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