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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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审判实务中,很多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存在普遍误区:只要鉴定机构不在法院公示的司法鉴定名册内,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就直接无效,不能作为法院定案依据。

那么,未在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院在《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泰德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司法鉴定名册只是法院办案的便捷管理工具,并非鉴定意见生效的法定门槛。只要鉴定机构具备对应专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即便未纳入司法鉴定名册,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后,依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案件的合法依据。

最高院认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涉案鉴定项目不属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内,国家轴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相关鉴定人员不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亦属正当情形。

国家轴承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授予的产品检验资质,其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涉案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并不存在违反鉴定程序的情形。

【裁判观点简析】

本案再审裁判确立了全国统一的审查标准,精准区分管理规范与效力规范,核心观点分为三层。

第一,司法鉴定名册属于法院内部管理名录,并非鉴定效力的法定准入门槛

法院建立鉴定机构名册,仅为规范对外委托鉴定工作、便捷办案筛选的管理性制度,目的是提升鉴定效率、统一委托流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不能单独作为否定鉴定意见合法性的依据。

第二,鉴定意见效力的核心审查标准是专业资质与程序合规

判断一份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关键看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对应行业法定资质、执业范围是否匹配,鉴定取材、核算、论证流程是否规范,结论是否客观真实。本案鉴定机构具备工程造价专业资质,从业人员资质齐全,完全满足专业鉴定法定要求。

第三,程序合法且经当庭质证的鉴定意见应予采信。

案涉鉴定由法院依法委托,全程程序公开规范,鉴定资料真实完整,鉴定意见已经当庭质证,当事人无有效证据推翻结论瑕疵,完全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依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法理底层逻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鉴定管理相关规定,仅法定四类司法鉴定业务实行严格登记准入制度,而工程造价、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领域,实行行业资质管理,并非完全纳入司法行政统一登记名册。

机械以“未入名册”否定专业鉴定效力,违背证据裁判原则。司法审判的核心是查明案件客观事实,而非拘泥于形式名录,只要鉴定主体适格、程序合规、结论客观,就应当认可其证据效力。

周军律师提醒,抗辩质证应聚焦实质瑕疵:重点核查机构专业资质、人员执业资格、鉴定依据、计算标准及程序漏洞,而非纠结名册备案形式问题。若己方申请鉴定,优先选择名册内机构规避争议;若已形成名册外鉴定意见,只要实质合规、结论客观,可依法主张其合法定案效力。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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