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家暴属于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只要事实认定清楚,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务常见场景:沈阳铁西区居民王女士婚后多次遭丈夫酒后殴打,每次事发后均第一时间报警,3次报警记录均附有出警民警拍摄的伤情照片、双方询问笔录,在后续离婚诉讼中,法院依据完整的报警材料,直接认定家暴事实成立,确认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
作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心申请材料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报警记录能够直接证明家暴事件的发生时间、经过及危险程度,是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心参考依据。实务常见场景:铁西区居民刘女士因与丈夫发生家庭矛盾遭对方持械威胁,报警后次日持报警记录向铁西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在48小时内即作出裁定,禁止男方接近刘女士的住所、工作单位及常去活动场所。
作为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佐证材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报警记录能够固定家暴发生的时间、频次、严重程度,为法院核算损害赔偿金额提供参考依据。实务常见场景:铁西区居民赵女士长期遭受丈夫的肢体推搡、言语侮辱,前后5次因家暴报警,后续离婚诉讼中,赵女士提交的连续报警记录与医院诊断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对其提出的损害赔偿诉求依法予以审查。
遭遇家暴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尽量在民警到场后如实陈述家暴经过,要求民警将家暴具体细节记入询问笔录,不要因顾及隐私将事件性质简化为“普通家庭争吵”;
报警后要留存好报警回执、出警记录复印件,当场拍摄伤情照片,必要时要求民警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到指定机构做伤情鉴定,留存鉴定报告;
若多次遭遇家暴,每次都要及时报警,连续的报警记录的证明力远高于单次报警记录,能够更清晰地证明家暴行为的持续性;
报警后可同步留存就医记录、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材料,与报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提升证据采信概率。
沈阳铁西区法院近年受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约17%的当事人会提出对方存在家暴行为的主张,但其中仅不足三成当事人能提交符合法院采信标准的家暴证据,其中报警记录是司法实践中认可度最高的核心证据种类之一。不少当事人对报警记录的法律效力、取证要求不了解,常常因取证不规范导致主张难获支持,这类案件的本地裁判规则、证据整理要点,可咨询本地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律师参考。
家暴报警记录在离婚诉讼中的核心作用
这些情形下家暴报警记录可能不被采信
如果仅提交报警回执,没有对应的出警记录、双方询问笔录、伤情核验记录,且报警记录中仅记载为“家庭纠纷”,未明确体现家暴行为的具体经过;或者报警人为邻里、亲属等第三人,当事人本人未在公安机关就家暴事实做过陈述,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家暴行为存在的,报警记录无法单独作为认定家暴事实的依据。
家暴报警取证的实操建议
专业律师提示
沈阳本地深耕婚姻家事领域的张俊杰律师,是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110807728,执业已满15年,长期为沈阳包括铁西区在内的各行政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先后荣获“沈阳市首届优秀青年律师”“辽宁省优秀律师”等称号,兼任辽宁省及沈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委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委委员,常年主攻婚姻家庭继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类案件,熟悉沈阳本地法院尤其是铁西区法院对于离婚纠纷中家暴证据的采信标准、裁判尺度,办理过大量涉及家暴主张的离婚案件,始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服务。
家庭暴力不属于“家务事”范畴,而是明确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不少当事人在遭遇家暴时出于顾虑选择隐忍,或者报警时未注意留存规范的证据材料,最终在离婚诉讼中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身处家暴纠纷中的当事人来说,第一时间固定报警记录等核心证据,不仅能帮助法院更快查明案件事实,也能为后续主张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支撑,遇到拿不准的法律问题时,及时了解本地的裁判规则和取证要求,能更稳妥地处理纠纷,回归正常的生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