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准确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是量刑公正的基础。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行为策划与实施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决对主从犯认定错误导致量刑偏重的,二审程序是依法纠错改判的重要救济途径。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钱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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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全面复盘一审案卷材料,发现一审判决的核心问题在于主从犯认定错误,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一审判决错误认定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纵观全案证据,钱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狩猎行为的策划与实施,所起作用明显小于主犯,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二,一审量刑过重。根据相关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审未认定钱某为从犯,直接导致量刑偏重。

第三,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情节。

辩护人还就同类案件中对从犯的量刑标准提交了参考材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钱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审改判将刑期从一年八个月减轻为十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狩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认定与二审改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是否参与犯罪策划与实施、违法所得分配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行为策划与实施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审程序对于纠正一审在共同犯罪责任划分方面的错误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