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通过,这是我国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的第二部“法典”,也是全球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综合性法典。2026年8月15日起,它将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法典》共1242条,在第二编“污染防治”第四分编中,专章设置“船舶海洋污染防治”。该章对船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防污设备配备、岸电使用等作出了系统性规定。以下是与航运从业者、船员、港口经营者息息相关的核心规定。

一、向海排污,法典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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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有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海事部门提醒:

管辖海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 船舶垃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在港区水域内不得违法违规排放。压载水和沉积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从事污染物接收、清舱、洗舱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处理能力,不得无资质作业。

二、证书配齐、设备完好,一样不能少

第三百八十一条 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船舶的材料、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等排放及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海事部门提醒:

防污设备(油水分离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垃圾储存容器、溢油应急器材等)必须配齐且经检验合格。船舶材料和结构也必须符合防污规定,新造船或改造时须选用合规材料。证书文书必须齐全有效,随船备查。涉及污染物、压载水等操作,必须如实记录,不得伪造、漏记、补记。

三、航行安全,就是最好的防污

第三百八十二条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海事部门提醒:

严格遵守避碰规则,保持正规瞭望,合理使用航速。进出港口、狭窄水道、岛礁区等复杂水域时谨慎驾驶,防止搁浅和碰撞。机舱加强巡检,防止火灾和爆炸。因违规操作导致事故污染,将同时追究交通违法与环境损害责任。

四、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先申报、后作业

第三百八十四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

海事部门提醒:

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必须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作业,不得未批先作业。申报信息须准确完整,不得瞒报谎报。

五、绿色航运,岸电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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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海事部门提醒:

靠港期间具备岸电条件的船舶应当使用岸电。建议靠港前提前与码头对接确认接电条件,老旧船舶尽快完成受电设施改造。港口经营人必须确保岸电设施正常供电。

守法护海,你我同行

海洋不是天然的“排污池”,更不是移动的“垃圾场”。《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为船舶划定了清晰的行为底线,也为碧海蓝天筑起了坚实的法治屏障。每一位航运从业者、每一位船员、每一位港口经营者,都是这片蓝色家园的直接守护者。守法合规,不是束缚,而是责任;绿色航运,不是负担,而是未来。

碧海蓝天,有你有我;绿色航运,法治护航!

来源 | 防城港海事局

审核 | 魏月星

责编 | 徐碧苑

编辑 | 钟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