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颜六色的淘气堡是暑假里孩子们释放精力的好去处。当孩子在场内放飞自我、奔跑打闹时,家长能否在场外心安理得地当“甩手掌柜”?一旦发生意外,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北京顺义法院近日披露一起儿童在游乐场内玩耍导致骨折的典型案例。案例中,家长因未尽到监护责任,被判自行承担60%责任。

2025年8月,6岁多的任某在母亲张某陪同下,来到某商业大厦内的游乐场游玩。事发时,任某并未按照场馆规定穿戴防滑袜,其母亲考虑到场内人员较多,也未跟随进场进行全程看护,而是与其他朋友在场外轮流看管。期间,任某在场内快速跑动时摔倒,导致桡骨颈骨折。

事发后,任某一方将游乐场告上法庭。游乐场辩称,场地显著位置设置了“小心地滑”“儿童需家长陪同”等警示,原告未穿防滑袜且家长未尽监护义务,应对自身过错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母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监督孩子穿防滑袜,未在一旁看护并及时劝阻其危险跑动行为,显然未尽到监护责任。游乐场对于任某未穿防滑袜、未有家长陪同入场的问题未加制止,现场亦缺乏工作人员巡查,未尽到全面、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决游乐场承担40%的赔偿责任,任某一方自行承担6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官解释,儿童游乐场所虽然负有高于一般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绝不意味着监护人的法定职责可以随之转移。父母带领年幼儿童进入人员密集、易生碰撞的游乐环境时,理应做到视线不离、贴身看护。若因家长疏于看管、抱有侥幸心理导致损害发生,家长同样需要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