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开始实施。当日上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了1起碳排放配额代清缴服务纠纷案并当庭宣判。3名河南省人大代表、中华环保联合会驻河南办事处、河南省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代表以及和相关行政主管厅局同志参与旁听。庭审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组织上述单位,以“聚焦《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 规范碳排放配额交易秩序”为主题,进行了座谈交流。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洛阳某公司作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在完成2024年碳排放配额清缴过程中,经核定已超碳排放配额70893吨,因资金账户被司法冻结,无法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直接购买相应配额,需要寻找其他碳排放配额富余的重点排放单位为其代清缴,以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的法定义务。在此背景下,2025年11月10日,洛阳某公司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中原某公司签订了《碳配额代清缴服务合同》,由中原某公司负责为洛阳某公司寻找代清缴目标企业,并完成代清缴任务。合同签订后,洛阳某公司以中原某公司所告知的59元/吨的价格,按照中原某公司的《收款委托书》,向中原某公司的控股公司东某碳汇公司支付了70893吨碳排放配额的交易款。中原某公司在自身未能完成委托任务的情况下,由东某碳汇公司转委托了其他公司,但直至2025年12月17日,仍然没有完成为洛阳某公司代清缴的服务。因已临近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截止日,为确保完成年度履约义务,避免引发未履约的严重法律后果,洛阳某公司要求中原某公司退款,并另行委托了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以83元/吨的交易价格,由其他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为其代清缴了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最终于2025年12月30日取得全国碳排放权登记机构颁发的《履约完成证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中原某公司在合同解除前,始终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主要义务,应承担洛阳某公司后来高价交易而产生经济损失60%的赔偿责任。而洛阳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节点及时解除委托,却又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提前解除,虽然具有一定正当性、合理性,但亦应自行承担40%的经济损失。
座谈会上,与会人大代表和各单位一致认为,为推进国家“双碳战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一千六百二十六条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共同构建起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法律约束体系,体现了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负责任大国担当。对于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碳排放配额清缴类合同纠纷,服务保障碳排放管理制度的刚性执行,彰显了司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积极作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河南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法院,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首日审理并宣判此案,释放了强烈的信号: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回应“双碳”目标下的新型司法需求,通过公正高效的裁判,为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确保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部署落到实处。当法典的宏观制度设计与司法的微观个案裁量同频共振,国家碳市场的信用根基得以夯实,重点排放单位的合规焦虑得以纾解,绿色低碳发展的法治信心亦得以重塑。这既是法典施行的首日答卷,更是司法护航国家战略的长久承诺。
来 源:郑铁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