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集已成为企业核心无形资产与重要生产要素,但长期以来,数据权属界定模糊、维权举证难、合法性难证明,一直是行业普遍痛点。

由于传统法律未明确数据所有权、财产权益的具体认定标准,很多企业耗费巨资采集、整理的数据集被同行盗用、传播时,往往面临“维权无据、败诉无门”的困境。

全国首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不正当竞争案——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打破这一司法僵局,明确核心裁判规则:合法取得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作为企业享有数据财产权益、数据来源合法的初步证据,为数据资产司法保护提供了权威依据。

一、案件基本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告科技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采集整理出1505小时普通话语音数据集,是企业核心经营资产,具备极高商业使用与交易价值。为固定自身数据权益,原告依法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取得合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后续被告同业公司擅自抓取原告数据集子集,公开上架官网并开放免费下载,恶意抢占市场资源,构成同业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诉讼中,被告提出多项抗辩试图免责,成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其一,主张部分数据集已开源,丧失秘密性;

其二,认为我国无明确数据权属法律规定,原告诉请无依据;

其三,质疑原告数据采集不合法、未取得个人单独同意;

其四,否认双方数据具有关联性、否认侵权获利。多重抗辩下,数据权属与合法性举证成为本案胜诉关键。

二、法院核心裁判要点

审理法院结合数据行业特性与司法实践,作出突破性认定,确立数据登记的司法证据效力。首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具备双重初步证据效力,既可直接证明案涉数据集由原告独立收集、合法持有,锁定原告数据财产权益主体身份,也可佐证数据收集行为、来源渠道的合法性,有效对抗被告违法采集的抗辩主张。

其次,法院认可企业数据劳动成果的财产价值。原告投入成本采集、整理、去标识化处理数据集,数据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不存在个人信息侵权风险,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前提下,依法认定原告数据采集行为合规合法,其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数据财产权益。

最后,被告同业竞争、擅自传播数据的行为,违背数据行业诚信原则与商业道德,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二审维持原判,正式确立数据登记制度的司法保护效力。

三、案件核心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填补了司法实践空白。《民法典》第127条仅对数据保护作出原则性引致规定,以往司法实践缺乏明确权属判定依据,导致大量数据侵权纠纷难以追责。

本案明确,在无专门数据权属立法的当下,合法有效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是企业固定数据资产、完成初步举证的核心凭证,有效解决了数据权益举证难、确权难、维权难的行业痛点。

四、企业数据合规与维权实务启示

本案为广大科技企业、数据服务从业者提供了清晰合规指引。

第一,企业自主采集、整理的数据集,务必及时办理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将无形数据资产转化为有司法证明力的合规资产,为后续维权留存核心证据。

第二,数据采集后需做好去标识化处理,规避个人信息合规风险,筑牢数据合法性基础。

第三,遭遇同业盗用、擅自传播数据等侵权行为时,可依托数据登记证书,结合采集记录、成本凭证、经营收益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主张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是单纯的形式备案,而是具备实质司法效力的确权凭证。本次标杆案例明确,登记证书可作为数据权属、数据合法来源的初步证据,让无形的数据资产有迹可循、有据可依、有法可护。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