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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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行政法制审核人员存在严重履职误区,认为“拟同意”只是流程性、程序性签字,无需实质审查材料,即便草率签署也仅属于工作疏漏,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但典型案例《杨道磊玩忽职守刑事案》中明确:打破该认知,明确重磅司法规则:
法制审核人员不履行实质审查义务,未核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随意签署“拟同意”审核意见,致使公共利益、群众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认为,
上诉人杨道磊身为房地产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经查,涉及天运公司的多起案件中,举报人分别举报了天运公司存在收取定金、首付款,为不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如经查实,对天运公司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郑伟、罗恒志在办理上述案件时,不正确履行职责,均以调解结案。
杨道磊在审核上述案件时,亦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在案源线索排查表中对办案人员建议结案的意见签署“拟同意”的意见,致天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长期未受到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郑州中院二审终审明确核心裁判逻辑,精准界定法制审核人员的履职边界与追责标准。
其一,法制审核绝非形式流程,而是法定实质履职义务。
行政法制审核是行政监管、合规审批的关键把关环节,审核人员负有审慎审查、核查真伪、排查违法情形的法定职责,不能以程序性签字敷衍履职。
其二,随意签署“拟同意”属于严重不履职、不正确履职。
审核人员明知自身审核意见直接影响行政审批结果、关联市场监管秩序与群众权益,却疏于履职、放任违法状态存续,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其三,重大损失与恶劣社会影响可直接入罪。
本案虽无单一直接统计的行政款项损失,但违法行为导致数百名群众受损、引发重大群体性风险、严重损害政府监管公信力,属于司法解释明确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达到玩忽职守罪刑事立案追责标准,依法应当定罪处罚。
周军律师提醒,法制审核无小事,程序性签字绝非免责挡箭牌。对当事人的举报,法制审核人员随意签署“拟同意”、放弃实质审查、敷衍履职,一旦引发重大危害后果,将触犯玩忽职守罪。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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