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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亲人病危为由请假15天遭拒,亲人离世后回乡奔丧,返京途中却收到被辞退的消息,合理吗?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一则参考案例:乔某伟诉北京市恒某养老照料中心劳动争议案。

法院认为,本案涉事人乔某伟离岗事由具有紧迫性和合理性,符合人之常情和善良风俗。而恒某养老中心既未合理考量乔某伟请假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也未尝试通过临时调岗、调整排班等替代性措施缓解用工矛盾,直接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明显缺乏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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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哥哥病危请假15天被拒

后回乡奔丧,回京途中被解聘

2023年4月8日,乔某伟入职北京市恒某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恒某养老中心),担任厨师。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十四条载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用人单位)可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提供补偿:……(二)乙方(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2.月度旷工三天,年度旷工5天的。”

2023年8月19日,乔某伟因哥哥乔某义病危,向恒某养老中心后厨经理高某提出请假15天,高某以假期过长为由予以拒绝,乔某伟随即表示可申请不带薪事假。8月20日,乔某伟的哥哥去世,乔某伟再次通过微信向高某请假,并于次日回乡奔丧。

8月25日,乔某伟在返京途中联系高某,被告知无需再回公司。8月28日,恒某养老中心以乔某伟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于8月21日至25日擅自离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送辞退信。

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90元

乔某伟认为恒某养老中心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恒某养老中心向乔某伟支付工资差额206.52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乔某伟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恒某养老中心支付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乔某伟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乔某伟哥哥乔某义因病于2023年8月20日去世,乔某伟2023年8月21日晚奔丧回到家中,直至2023年8月24日都在本村。

2025年4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恒某养老中心支付乔某伟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28日期间工资差额206.52元(已执结);二、恒某养老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乔某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90元;三、驳回乔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恒某养老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2025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事男子之举符合人之常情和善良风俗

公司解除合同明显缺乏合理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恒某养老中心以乔某伟请假未获批准即离岗奔丧,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本案中,乔某伟系因哥哥病危去世而需回家奔丧。乔某伟两次向恒某养老中心请假并说明情况,已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在请假未获批准后又申请不带薪事假,其离岗事由具有紧迫性和合理性,符合人之常情和善良风俗。其在料理完丧事后即行返岗,离岗时长在合理范围之内,且并无证据证明乔某伟的离岗行为给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失。因此,乔某伟的离岗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恒某养老中心既未合理考量乔某伟请假的特殊性与紧迫性,也未尝试通过临时调岗、调整排班等替代性措施缓解用工矛盾,直接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明显缺乏合理性。

综上,乔某伟上述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恒某养老中心解除与乔某伟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向乔某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原标题:《哥哥病危,男子请假15天被拒,后回乡奔丧,返京途中遭解聘!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