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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生态文明领域的基本法,生态环境法典第2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保护措施,补齐了长期以来跨域协同治理缺少上位法支撑的制度短板,也让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深耕六年多的“环保标准、环境监测、执法跨域”的“三统一”生态治理探索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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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核心,青浦坐拥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多条跨界水系,独特的区域生态长期面临难以化解的跨界治理痛点。受行政区划分割制约,长期以来,跨界水体功能定位、管控要求、治理标准不一致,水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压力巨大,突发环境事件偶有发生,分域难治局面亟待解决。为完成城市水源地保护与一体化发展双重使命,2019年11月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揭牌之初,上海青浦便联动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依托元荡、太浦河等跨界河湖开展联合巡河、协同监测等柔性共治探索;2020年10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管理“三统一”制度建设行动方案》正式印发,将成熟的基层实践固化为一套标准、一张网监测、一把尺执法的“三统一”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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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带来生态环境的焕新,2024年年底,元荡跨省生态岸线实现整体全线贯通,成为沪苏两地居民共享的生态空间,淀山湖湖口断面水质也首次达到Ⅲ类。“十几年前元荡水体浑浊发臭,岸边杂草丛生,沪苏两岸岸线割裂,连散步的步道都找不到。现在水质变好,跨湖慢行桥连通两地,早晚环湖骑行、周末湖边露营,家门口就是风景。”家住青浦区金泽镇元荡湖畔的居民王阿姨道出水乡群众的直观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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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多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落地的一系列跨域生态治理创新机制,精准填补生态法治空白,相关经验最终转化为生态环境法典的具体制度。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统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契合生态环境法典有关区域统一立法的精神;全域搭建跨界水环境监测一张网,省界监测点位24小时不间断运行,打破数据孤岛,实现水质数据三地实时共享,契合生态环境法典有关区域统一监测的规定;常态化组织联合巡河、联合督查、联合水域保洁,契合生态环境法典有关区域合作执法的期待。此外,生态环境法典中还对于跨域生态治理的统一规划进行了明确。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慧表示:鉴于生态环境治理与社会变迁相互影响,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势必具有不断演化的特征。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在跨域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实践探索提供了试验样本,很好诠释了地方实践助力国家生态环境法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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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生态环境法典落地,也为一线河湖管护、生态执法人员吃下长效护水“定心丸”。“过去跨省治水全靠多方协议,遇到权责分歧只能反复沟通,约束力薄弱。如今生态环境法典正式实施,我们坚持六年多的协同机制有了法律依据,跨域共治从‘商量着办’转变为‘依法必办’,破除省界壁垒有法可依、压实生态责任有据可凭。”青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队长朱永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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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环境标准、监测、执法的“三统一”,到如今进一步拓展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保护措施的“四统一”,这一制度跃升不仅是对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六年来先行先试、探索跨区域生态共保联治有效路径的深刻印证,更是将基层生动实践转化为国家法治成果的体现。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生态规建部副部长杜东园表示,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为示范区打破行政壁垒、深化协同治理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底气与制度遵循。今后,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将以法典落地为契机,持续深化跨界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将法典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治理效能,为全国跨省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贡献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区方案。

记者:张婧、李双玖(名优)

编辑:胡小凡

责任编辑:郭苗苗(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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