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前就算无法签订完整的施工合同,也要先和发包方签订施工确认单,明确施工范围、单价、付款时间,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留存,避免后续无据可依。
施工过程中所有的签证、进度确认单、材料送货单、和发包方负责人的沟通记录、通话录音全部要留存,尽量索要对方正式的盖章件,没有盖章的要找有明确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
完工后第一时间向发包方发书面的竣工验收申请,留存送达凭证,如果发包方拖延验收的,从提交验收申请之日起即可视为验收合格。
对方拖欠工程款超过3个月的,要及时发书面催款函中断诉讼时效,避免超过西安本地法院支持的3年诉讼时效期限。

西安地区近年建设工程分包、转包情形较为普遍,尤其在高新、雁塔、长安等产业项目、住宅项目集中的区县,不少中小施工队、个体包工头出于熟人信任,往往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就进场施工,遭遇工程款拖欠时常常面临举证难的问题。这类未签合同的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常年占西安基层法院民商事收案量的10%以上,当事人可参考本地专业律师梳理的实务要点合法维权。

1. 未签书面合同,需优先举证实际履行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即便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也视为成立。实务中未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首先需要举证自己确实履行了施工义务,才能主张对应的工程款。实务常见场景:西安长安区的张某2023年承接某产业园外围绿化铺装工程,和发包方负责人口头约定总造价128万,未签订书面合同,张某进场施工3个月完工后,发包方以无书面合同为由拒付42万尾款。张某提交了进场施工签证、材料采购凭证、发包方项目监理签字的工程进度确认单、双方沟通工程款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如果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即便双方没有书面合同,验收合格也是主张工程款的必备要件。实务常见场景:西安临潼区的王某承接某乡村道路硬化工程,口头约定总造价76万,完工后未做竣工验收就直接要求发包方付款,发包方提出部分路段厚度不符合约定标准,王某无法提交工程验收合格证明,需先配合完成工程质量验收才能主张对应款项。

3. 工程款金额无法协商一致的,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款数额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已完工程的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很多口头约定的工程没有书面的单价、总价记录,只要能证明实际施工范围,即可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造价意见,作为主张工程款的依据。

例外情形

如果案涉工程已经被发包方擅自拆除、改建,导致无法核实实际施工范围、工程量及工程质量的,当事人主张工程款的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建议施工人在完工后第一时间固定工程现状的影像资料。

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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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西安杨鹏元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西安本地法律服务市场,核心业务覆盖建设工程案件代理、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处理,同时可提供金融借款担保案件再审代理、刑事辩护、常年法律顾问、法律咨询等服务,常年对接西安各级法院、住建等相关部门,熟悉本地建设工程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举证审查标准,办案过程中擅长梳理工程签证、施工记录、财务凭证等完整证据链条,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很多承接小体量工程的施工从业者,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往往觉得签合同伤和气,或者轻信发包方的口头承诺,直到被拖欠工程款才发现没有任何书面凭据。其实不管工程体量大小、双方合作年限多久,提前落实书面约定、全程留存施工凭证,都是避免后续纠纷最有效的方式。如果确实遇到未签合同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也不要采取围堵工地、拉横幅等过激维权方式,这类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因扰乱公共秩序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主张权益,才能最大程度降低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