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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连带责任的程序设计遇上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司法裁判应当如何在保护名誉权与保障舆论监督之间、在尊重前案既判力与本案独立审理之间寻找微妙的平衡,将成为二审法院面临的终极考验。

作者|杨雄

出品|有戏Hopeful

一篇引发争议的自媒体监督报道,两度成为法庭焦点。围绕深圳律师李凤鸣名誉权纠纷的系列诉讼,目前正演变为一场关于民事赔偿“填平原则”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边界的司法拉锯。

2026年8月3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就李凤鸣诉巫英蛟、王洁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巫英蛟、王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的“侵权文章”系由巫英蛟与案外人刘虎共同撰写。而在该案立案前,李凤鸣早已就同一文章单独起诉刘虎,并经深圳中院终审判决,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且刘虎已实际履行。

同一篇文章,两次不同的诉讼,两份叠加的赔偿。这不仅在数字法庭的庭审群内引发了当事人之间的激烈言辞冲突,更在法律适用层面抛出了一个核心疑问:受害人将共同侵权人拆分起诉,实体上究竟是正当行使权利,还是突破了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

目前,原被告双方均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双双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1、舆论风波:四百万律师费与“子弹”

这场旷日持久的名誉权纠纷,发端于一起律师费争议。

2022年12月23日,微信公众号“巴蜀独立评论”及网易号“高倍镜”等多个平台,相继发布了题为《律师李凤鸣需要“子弹”》及《深圳一律师被指骗取当事人400万,多次私下收钱声称“打点”领导》的文章。文章的共同作者为巫英蛟与刘虎。

该涉案文章不但基于李凤鸣昔日当事人洪振基的陈述及实名投诉材料,还有当地司法局及律协等的回函,更采访并详尽刊出了李凤鸣自己的辩解。

文章详细披露了洪振基与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李凤鸣所在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细节。洪振基在文中指控李凤鸣设置“陷阱合同”“合同埋雷”,在案件仅为对方撤诉的情况下收取近300万元高额律师费,并在部分案件中连庭审都不参加。

更引人瞩目的是,文章展示了李凤鸣与洪振基的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李凤鸣曾使用“去协调罗”“请人吃饭协调一下”,以及“明晚之前吧,要用子弹啊”等言辞。

洪振基称李凤鸣存在私下收钱“打点”领导的行为,并指出相关款项先进入了李凤鸣个人账户,直至洪振基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后,律所才集中补开了49万元的发票。

文章发布前,作者刘虎曾联系李凤鸣核实。李凤鸣全盘否认了洪振基的爆料,称其“没有一件是事实”,并指明洪振基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在执行阶段赖掉律师费,要求媒体暂缓介入。然而,文章最终照常发表,并在网络上引发了一定关注与负面评论。

2、前案生效:共同作者之一已被判赔五万

文章发表后,李凤鸣并未将所有涉事方一并诉至法庭,而是选择了针对文章的共同作者之一刘虎提起诉讼。

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理的(2023)粤0303民初10500号案件中,李凤鸣要求刘虎删除文章、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刘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并公开道歉。

原被告均不服,其中刘虎认为自己的文章进行了核实求证,并无偏颇,不构成侵权,李凤鸣则认为赔偿金额太少,双双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2024)粤03民终10666号案审理后认为,一审确定的5万元赔偿金额合理,李凤鸣请求增加赔偿的依据不足,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续诉讼材料显示,刘虎已依据该终审判决向李凤鸣支付了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深圳市市级媒体持续十日发布了书面致歉声明。但刘虎本人并未服判,已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

3、另起波澜:同文再诉,一审再加两万

在前案判决已经生效且实际履行完毕的背景下,2025年11月5日,李凤鸣再次提起诉讼。这一次,他将矛头对准了文章的另一位作者巫英蛟、涉案账号的实名注册人王洁,以及平台方网易公司。

李凤鸣主张,巫英蛟等人的行为属于舆情敲诈和网络暴力,故意设置误导性标题以引人注意,严重贬损了其名誉。他要求三被告公开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巫英蛟在答辩中则针锋相对。他指出,文章有清晰的事实基础,包括代理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律协立案通知等客观材料,且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并全文刊载了李凤鸣的回复,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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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303民初 50122号判决书做出的判决。受访者提供

更为关键的是,巫英蛟提出了“重复索赔”的抗辩。他认为,刘虎已经支付的5万元系针对涉案全部侵权行为所造成精神损害的整体性赔偿。基于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规则及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李凤鸣因该文章所受的损害已得到充分填补,其无权通过拆分被告的方式再次主张侵权责任。

2026年8月3日,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审判长黎浩泉。针对“重复起诉”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原告就同一侵权行为起诉不同的责任人,系行使法律赋予的选择权,不构成重复起诉。

法院认定,巫英蛟在原告明确告知爆料不实的情况下,仍设置误导性标题并传播,主观上具有侵害故意;文章中“走关系律师”“合同埋雷”等用词超越了舆论监督的中立性;且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导致内容严重失实。

基于此,法院判令巫英蛟与账号注册人王洁承担连带责任,需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十日。在赔偿金额上,判决书写道:“鉴于(2024)粤03民终10666号案件已判决刘虎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本院酌定被告巫英蛟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网易公司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已尽到合理注意和管理义务,被判免责。

但巫英蛟认为,判决说理存在根本逻辑矛盾。“前案已经赔偿5万元”本应成为审查是否已经充分填补损害、是否还存在剩余损害的理由,而不是再次“酌情”增加赔偿的理由。其称,如果判决认为因同一文章所受精神损害总额应为7万元,至少应当查明并说明:

1、为什么前案终审判决确定的5万元不足以填补损害;

2、为什么整体赔偿数额应当由5万元提高为7万元;

3、新增2万元对应的是何种前案没有审理和救济的独立损害;

4、被上诉人在前案判决后是否遭受了新的精神损害;

5、是否有新的传播、转载或者现实职业损失;

6、为什么深圳中院前案已经驳回的增额赔偿请求,可以通过另行起诉共同作者的方式部分实现。

4、庭外激辩与双双上诉:合法分诉还是重复受偿?

一审判决下达后,双方的矛盾迅速从纸面延伸至数字法庭的沟通群内。

2026年8月5日傍晚,巫英蛟在“数字法庭”系统内连发多条信息,公开质问法官黎浩泉。巫英蛟在群内指出:“程序上能否另行起诉,与实体上能否重复受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他质问法官,为何前案的5万元不足以填补损害,新增的2万元对应的,是哪一项前案没有处理的独立损害。

面对巫英蛟的质问,李凤鸣在群内回击称:“巫英蛟,你还不知足?那陪你到底!”并斥责其为“法盲”。

群内的激烈交锋只是前奏,随后双方均提交了《上诉状》。

李凤鸣在《上诉状》中坚持认为,巫英蛟等人的行为性质恶劣,污染了网络环境。他要求撤销一审中关于2万元的判决项,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至8万元,并要求网易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巫英蛟的《上诉状》则长达万字,全面反击了一审判决的逻辑。他重申,《民法典》连带责任制度的目的是增加权利人的求偿保障,而非允许其就同一损害取得数次赔偿。他直指一审判决“变相突破了前案终审判决,对同一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整体评价”,客观上架空了生效裁判的权威性。

此外,巫英蛟还详细列举了文章所依据的合同条款与聊天记录,强调监督性报道/文章不能因被监督对象的一句否认就停止发布,否则舆论监督将失去实际意义。

他同时指出,一审法院仅凭王洁是账号实名注册人便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和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在《上诉状》的末尾,巫英蛟甚至表明,将向有关部门对一审审判长的审判行为提起控告。

一篇监督文章,两轮诉讼。当连带责任的程序设计遇上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司法裁判应当如何在保护名誉权与保障舆论监督之间、在尊重前案既判力与本案独立审理之间寻找微妙的平衡,将成为二审法院面临的终极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