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夫妻离婚后,只要孩子教育、生活开销增加,就可以随时要求另一方追加抚养费。近日,新化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明确了子女抚养费以必要、合理为核心认定标准,厘清了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边界,破除了大众对抚养费追加的认知误区,引导群众树立理性合法的家事纠纷处理观念。
基本案情
该案当事人为一对离异夫妻与一名10周岁未成年子女。2021年9月,孩子父母经新化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双方在生效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婚生儿子由父亲独自抚养成长,母亲无需承担任何抚养费。此外,二人私下签订协议,作出禁止母亲探望子女的约定,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属于无效条款。
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其父从事室内装修承包工作,收入不稳定。为给孩子更好的教育条件,父亲未与孩子母亲协商,单方将孩子送入收费较高的民办寄宿学校就读,年度教育、生活、课外辅导等开支远超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常规标准。因独自承担抚养开支压力较大,孩子父亲遂以子女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孩子母亲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孩子母亲辩称,双方已有生效司法文书明确约定其无需支付抚养费,原告诉求缺乏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庭审结束后,母亲出于关爱未成年人、减轻抚养方压力的善意,自愿承诺自2026年7月起,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夫妻达成的合法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恪守。同时,法律虽允许子女在必要时主张增加抚养费,但并非无条件支持所有增收诉求。
本案中,当事人单方选择的民办学校高额学费、课外增值培训等支出,超出了未成年人生活、教育的基本必要开支范畴,属于自愿选择的增值性教育消费,不能强制未参与决策的另一方分摊。同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抚养方经济条件显著恶化,也无法证实就读民办学校为唯一合理选择,因此其主张高额抚养费的诉求不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
判决结果
综合全案事实,结合当事人自愿给付的真实意愿,本着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孩子母亲自2026年7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但抚养有边界,维权需理性。法院判定抚养费数额,严格结合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三大标准。单方自主选择的高端教育、额外增值消费,不得转嫁为另一方的抚养负担。同时,探望权是父母法定权利,任何私下禁止探望的约定均无效。家长应坚持量力而行、理性育儿,依法化解抚养纠纷,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956 期|法院新闻2026年第六十九期
审定丨张国柱
审核丨李 昭
撰稿丨孙晨阳

